《勞動爭議75案》是2008年4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張家麟。
基本介紹
- 書名:勞動爭議75案
- 作者:張家麟 編
- ISBN:9787509304686
- 頁數:324
- 定價:28.00元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8-4
內容簡介,編輯推薦,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疑難案例法官判解:勞動爭議75案》主要內容:民事法官們的審判工作,承載著數以萬計疑難繁雜、類型眾多的民事案件,也承載著民眾在追求公正裁判維護自身權益時的種種訴求。如果我們認同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如果我們能夠從數萬件案件的厚重中升華,如果我們承認法的實現在於污官的思辨,將把法官裁判時思考的過程剖析,於是《疑難案例法官判解:勞動爭議75案》就擺在了讀者面前。有人說法官在法台上的風采是屬於莊重、威嚴與沉默的,那么正因如此,解讀法官沉默背後的思考才尤為重要,法官們自己精心的解讀,正是要讓每位讀者分享這審判智慧之喜悅……
編輯推薦
《疑難案例法官判解:勞動爭議75案》的作者均來自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他們每天默默無聞戰鬥在審判一線,不僅一審各種疑難、重大、複雜案件,而且還要處理各種抗訴案件。疑難繁雜且類型眾多的民事案件,鍛鍊形成了他們果斷高效的審判思維和化解糾紛的法官智慧。他們將審判經驗和智慧從繁雜的案件中一一升華、呈現,這也是《疑難案例法官判解:勞動爭議75案》能夠與眾不同的重要原因。 “總結”和“提煉”是貫穿《疑難案例法官判解:勞動爭議75案》體例設計的宗旨和核心。【標題】簡潔凝鍊,方便讀者查找疑難問題點;【問題的提出】根據案件對疑難問題點進行展開,將問題點具體化、鮮活化,並引申歸納同類問題;【理論通說】陳述問題點涉及的法律規定、歸納總結司法實踐中的通常做法;【案例】陳述案件事實、雙方訴辯和審判結果;【疑難點評析】針對案件、結合審判過程將疑難案件的處理逐點展開,並對審判過程中出現的不同意見進行點評,歸納總結同類案件的處理方法。
圖書目錄
一、勞動關係的認定
沒有簽訂勞動契約,如何認定勞動關係?
如何區分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如何適用法律?
如何區分勞動者另行就職是解除勞動關係還是受單位派遣?
企業改制是否影響勞動關係?勞動者與被派遣單位能否建立勞動關係?
計程車司機與運營公司是勞動關係還是承包關係?
用人單位聘用退休人員,建立的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勞動報酬如何確定?
勞動者在企業承包經營期間發生勞動爭議應如何處理?
勞動契約期滿後沒有續簽,如何認定勞動關係是否存在?
沒有勞動契約,只有人事關係的存檔協定,如何認定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者持偽造學歷應聘並簽訂勞動契約,如何認定雙方責任?
解除勞動契約時勞動者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
企業改制後是否需要重新訂立勞動契約?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外籍人員能否與國內企業建立勞動關係?
未約定勞動契約期限可否約定試用期?
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契約前向勞動者收取的培訓費、風險基
金、抵押金屬於什麼性質?不繳納這些費用是否影響勞動契約成立?
勞動者實際人職的時問與勞動契約簽訂的時間不一致的,應如何認定?
在職研究生是否具有勞動者的主體資格?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需具備哪些條件?
二、勞動契約的效力
勞動者可否與兩個用人單位建立雙重勞動關係?勞動契約無效
時勞動報酬如何計算?
無效勞動契約的確認標準及其處理方法
三、勞動契約的履行
如何認定用人單位考核制度的合法性?
如何認定用人單位變動勞動者工作崗位的正當性?
勞動契約是否適用契約相對性原則?勞動者作為善意第三人能
否主張勞動報酬?
勞動契約約定的違約金有無上限?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未向勞動者公示,能否對勞動者發生效力?
用人單位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變換勞動者工作崗位的,如何認定“不勝任工作”?
用人單位針對勞動者作出的職位任免決定是否屬於法院的受理範圍?
四、勞動關係的解除與終止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契約有沒有條件限制?
勞動者於勞動契約期限內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委託經營契約”
性質如何認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契約的,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向勞動者追索違約金?
試用期解聘是否有條件限制?
勞動者被迫提前解除勞動關係是否應受到補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解除勞動契約條件達成協定,雙方可否主張該協定無效或變更?
如何認定勞動者的行為是否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契約,但雙方達不成一致的,可否解除勞動關係?
工傷職工能否單方解除勞動契約?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契約能否提前解除?
用人單位降低工資標準勞動者能否解除勞動契約?
用人單位收取離職違約金後能否將勞動者除名?
用人單位違約在先勞動者是否需承擔離職違約金?
勞動者領取解除勞動契約經濟補償金的行為是否表示對解除勞動契約通知書的認可?
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可否解除勞動契約?是否還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未經法定程式送達的解除勞動契約通知能否發生法律效力?
開除決定是否必然終止勞動關係?
勞動契約終止日期如何確定?
五、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根據考核結果降低勞動者工資,是否屬於變更勞動契約?
提成是否屬於工資範疇?勞動者應如何用人單位主張提成的權利?
如何計算勞動者的加班工資?
六、勞動保險
工傷保險待遇與人身損害賠償是否可以兼得?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被確診為職業病的無業人員,應由何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是否適用於僱傭關係?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可否解除勞動契約?
社會保險能否折合成現金支付?
七、競業限制與保守商業秘密
員工辭職是否必須簽訂競業禁止協定?
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或競業禁止義務的,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勞動者的保密義務是否有期限?能否約定競業禁止補償金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支付?
八、檔案保管與移轉
解除勞動契約後用人單位不及時轉移勞動者的檔案應承擔什麼責任?
九、婦女、兒童權益保護
女職工產假後用人單位不安排工作的,女職工能否要求解除勞動契約?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契約到期,用人單位能否與其終止勞動契約?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致傷、致殘的,應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十、醫療期
如何認定醫療期?勞動者在醫療期內享有何種權利?
患精神疾病勞動者醫療期與勞動契約到期應如何計算?
十一、人事爭議
人事爭議案件中當法院受案範圍與仲裁受理範圍不一致時,應如何處理?
如何確認人事關係的延續或者變更?
工作人員辭職,但用人單位未辦理相關手續的,是否導致辭職無效?
如何區分人事關係與勞動關係?
十二、退休爭議
勞動者如何主張退休待遇?
用人單位未及時辦理退休職工轉出手續,是否應賠償相應的損失?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退休的職工能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十三、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可否延長?
十四、勞動爭議案件的證據及舉證責任
網上電子記錄的證據效力
如何認定公司董事長簽批檔案的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案件中,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者自動離職的舉證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
單位負責人員的意思表示能否代表單位?
在提成工資爭議案件中舉證責任應如何分擔?
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應承擔舉證責任
沒有簽訂勞動契約,如何認定勞動關係?
如何區分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如何適用法律?
如何區分勞動者另行就職是解除勞動關係還是受單位派遣?
企業改制是否影響勞動關係?勞動者與被派遣單位能否建立勞動關係?
計程車司機與運營公司是勞動關係還是承包關係?
用人單位聘用退休人員,建立的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勞動報酬如何確定?
勞動者在企業承包經營期間發生勞動爭議應如何處理?
勞動契約期滿後沒有續簽,如何認定勞動關係是否存在?
沒有勞動契約,只有人事關係的存檔協定,如何認定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者持偽造學歷應聘並簽訂勞動契約,如何認定雙方責任?
解除勞動契約時勞動者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
企業改制後是否需要重新訂立勞動契約?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外籍人員能否與國內企業建立勞動關係?
未約定勞動契約期限可否約定試用期?
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契約前向勞動者收取的培訓費、風險基
金、抵押金屬於什麼性質?不繳納這些費用是否影響勞動契約成立?
勞動者實際人職的時問與勞動契約簽訂的時間不一致的,應如何認定?
在職研究生是否具有勞動者的主體資格?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需具備哪些條件?
二、勞動契約的效力
勞動者可否與兩個用人單位建立雙重勞動關係?勞動契約無效
時勞動報酬如何計算?
無效勞動契約的確認標準及其處理方法
三、勞動契約的履行
如何認定用人單位考核制度的合法性?
如何認定用人單位變動勞動者工作崗位的正當性?
勞動契約是否適用契約相對性原則?勞動者作為善意第三人能
否主張勞動報酬?
勞動契約約定的違約金有無上限?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未向勞動者公示,能否對勞動者發生效力?
用人單位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變換勞動者工作崗位的,如何認定“不勝任工作”?
用人單位針對勞動者作出的職位任免決定是否屬於法院的受理範圍?
四、勞動關係的解除與終止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契約有沒有條件限制?
勞動者於勞動契約期限內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委託經營契約”
性質如何認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契約的,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向勞動者追索違約金?
試用期解聘是否有條件限制?
勞動者被迫提前解除勞動關係是否應受到補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解除勞動契約條件達成協定,雙方可否主張該協定無效或變更?
如何認定勞動者的行為是否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契約,但雙方達不成一致的,可否解除勞動關係?
工傷職工能否單方解除勞動契約?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契約能否提前解除?
用人單位降低工資標準勞動者能否解除勞動契約?
用人單位收取離職違約金後能否將勞動者除名?
用人單位違約在先勞動者是否需承擔離職違約金?
勞動者領取解除勞動契約經濟補償金的行為是否表示對解除勞動契約通知書的認可?
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可否解除勞動契約?是否還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未經法定程式送達的解除勞動契約通知能否發生法律效力?
開除決定是否必然終止勞動關係?
勞動契約終止日期如何確定?
五、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根據考核結果降低勞動者工資,是否屬於變更勞動契約?
提成是否屬於工資範疇?勞動者應如何用人單位主張提成的權利?
如何計算勞動者的加班工資?
六、勞動保險
工傷保險待遇與人身損害賠償是否可以兼得?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被確診為職業病的無業人員,應由何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是否適用於僱傭關係?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可否解除勞動契約?
社會保險能否折合成現金支付?
七、競業限制與保守商業秘密
員工辭職是否必須簽訂競業禁止協定?
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或競業禁止義務的,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勞動者的保密義務是否有期限?能否約定競業禁止補償金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支付?
八、檔案保管與移轉
解除勞動契約後用人單位不及時轉移勞動者的檔案應承擔什麼責任?
九、婦女、兒童權益保護
女職工產假後用人單位不安排工作的,女職工能否要求解除勞動契約?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契約到期,用人單位能否與其終止勞動契約?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致傷、致殘的,應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十、醫療期
如何認定醫療期?勞動者在醫療期內享有何種權利?
患精神疾病勞動者醫療期與勞動契約到期應如何計算?
十一、人事爭議
人事爭議案件中當法院受案範圍與仲裁受理範圍不一致時,應如何處理?
如何確認人事關係的延續或者變更?
工作人員辭職,但用人單位未辦理相關手續的,是否導致辭職無效?
如何區分人事關係與勞動關係?
十二、退休爭議
勞動者如何主張退休待遇?
用人單位未及時辦理退休職工轉出手續,是否應賠償相應的損失?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退休的職工能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十三、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可否延長?
十四、勞動爭議案件的證據及舉證責任
網上電子記錄的證據效力
如何認定公司董事長簽批檔案的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案件中,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者自動離職的舉證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
單位負責人員的意思表示能否代表單位?
在提成工資爭議案件中舉證責任應如何分擔?
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應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