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熱點問題法律法規及案例彙編》是2017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廣東東維律師事務所。
基本介紹
- 書名:勞動熱點問題法律法規及案例彙編
- 作者:廣東東維律師事務所
- ISBN:9787562077084
- 頁數:994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7-08
- 裝幀:平裝
- 開本:16
內容簡介,目錄,
內容簡介
本彙編從每個具體的勞動熱點出發,按效力級別進行劃分,讓每位讀者只需通過瀏覽目錄,便可快速查詢到不同法律條文對該勞動熱點的規定,包括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地方性檔案等(以廣東省、北京市、上海市等為主),讓每位讀者一覽無遺。現本彙編一共收錄了諸如:調崗、加班工資、工傷待遇、經濟補償金等七十個較為關注的勞動熱點,並按照用工過程中的不同類別,分成九大類別。另外,本彙編收錄八十個參考案例,兼顧簡潔性和實用性的特點,如末位考核的定性、整體裁員的實施、加班費的認定標準等,供每位讀者參考。充分實現依據與實際雙結合的實用模式。
目錄
法規篇
第一章勞動關係的確立及勞動契約履行相關3
1.1勞動關係的確認 13
1.2招聘相關(就業歧視/就業補助) 28
1.3勞動契約的訂立 48
1.4勞動契約的內容及變更 50
1.5勞動契約的效力(無效、終止、解除) 53
1.6勞動契約期滿的處理 75
1.7責任承擔 79
1.8規章制度 83
1.9服務期、保密、競業限制、違約金相關 87
1.10試用期 93
1.11無固定期限契約 95
1.12調崗 100
1.13變更工作地點 103
1.14同工同酬 105
1.15集體契約 106
1.16協商調解 113
1.17工作年限 115
1.18賠償相關 120
第二章工種及用工形式相關124
2.1外國人、港澳台等就業人員 132
2.2童工、未成年工、學生工相關 148
2.3女職工相關 165
2.4離退休人員 191
2.5殘疾工相關 203
2.6特種工 213
2.7建築工人相關 224
2.8國有企業職工相關 238
2.9勞務派遣相關 268
2.10非全日制用工相關 289
第三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相關293
3.1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相關 296
3.2綜合制及不定時用工制 305
3.3年休假相關 311
第四章工資報酬及權益相關314
4.1工資 320
4.2加班工資(含計件工資) 329
4.3最低工資 338
4.4年休假工資 345
4.5其他工資報酬 347
4.6標準及綜合 352
4.7高溫津貼 370
4.8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相關 374
4.9安全相關 382
4.10住房公積金 404
第五章社會保險及工傷相關412
5.1社保征繳、經辦、綜合相關 423
5.2養老保險相關 457
5.3醫療保險相關 485
5.4失業保險相關 519
5.5工傷保險經辦及綜合相關 529
5.6工傷待遇及支付標準相關 561
5.7工傷待遇焦點問題(責任承擔、停工留薪) 587
5.8工傷認定相關 604
5.9工傷認定焦點相關(上下班、工作時間、醉酒及刑事犯罪) 626
5.10職業病相關 642
5.11輔助器具相關 659
5.12非法用工賠償 667
第六章工會相關669
6.1綜合 673
6.2工會組織以及權利和義務 722
6.3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761
.七章經濟補償及賠償相關 773
7.1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相關 778
7.2雙倍工資相關規定 797
第八章勞動仲裁及訴訟相關806
8.1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 814
8.2勞動仲裁及訴訟當事人 834
8.3舉證責任分配 838
8.4勞動仲裁與法院相關 843
8.5一裁終局相關 847
8.6時間及期限相關 856
8.7財產保全支付令相關 861
8.8執行相關 863
第九章勞動監察及仲裁辦案規則相關866
9.1監察綜合相關 869
9.2監察職權相關 888
9.3監察實施相關 893
9.4仲裁規則相關 900
案例篇
第一章勞動關係的確立及勞動契約履行相關925
【案例一勞動關係的確認】《契約書》具備了勞動契約的必要要素,雙方屬於勞動契約關係925
【案例二勞動關係的確認】基於《承攬契約》,且沒有證據證明接受公司管理,不存在勞動關係926
【案例三就業歧視】B肝病毒攜帶者在締結勞動契約的過程中,受到就業歧視,用人單位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926
【案例四就業歧視】以方言溝通不通暢為由解除勞動契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契約,但不屬於就業歧視927
【案例五就業歧視】以患有“肺纖維化病灶”為由拒絕錄用,屬於就業歧視 927
【案例六試用期解除】未能舉證證明錄用條件和崗位要求,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資格為由解除勞動契約,屬於違法解除928
【案例七試用期解除】應聘者提供虛假學歷證明進行應聘的,屬於以欺詐手段訂立勞動契約,為無效
契約928
【案例八試用期解除】僅以“人資培訓反饋記錄”為證人證言,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契約關係 929
【案例九試用期解除】在試用期內,勞動者生產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經常需要返工,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契約,符合法律規定930
【案例十試用期解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經過兩次考核,仍未能掌握崗位工作技能,公司因此解除勞動者,符合法律規定930
【案例十一崗位調整】用人單位因生產緊張,對勞動者的崗位進行臨時性調整的,屬於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931
【案例十二崗位調整】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性質、原工資待遇不變,屬於用人單位自主用工權931
【案例十三崗位調整】用人單位撤銷某部門,對勞動者崗位進行調整,雙方因調崗事宜協商未果,用人單位因此解除勞動契約關係,符合法律規定932
【案例十四辦公遷移】用人單位跨市遷移辦公場所,勞動者據此解除勞動契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933
【案例十五契約履行】用人單位基於春節休假與員工協商一致,或放無薪假期,或提供同等工作崗位,勞動者要求支付停工工資,被駁回訴求933
【案例十六契約履行】用人單位與員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契約,需按約定支付違約金934
【案例十七契約解除】兩名勞動者因瑣事打架,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用人單位因二人認錯態度不同,對其中一名勞動者作出解除勞動契約的決定,被認定為顯失公平、違法解除勞動契約935
【案例十八契約解除】勞動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用人單位對其作出罰款、停班、解除勞動契約的決定,符合法律的規定936
【案例十九契約解除】企業因經營狀況困難,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後與其解除勞動契約,符合法律規定937
【案例二十契約解除】勞動者因業務過失,用人單位對其作出降職、調崗處分。勞動者拒絕接受處分並存在怠工行為,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契約關係,符合法律規定937
【案例二十一契約解除】用人單位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解除勞動關係,因無法證明與勞動者存在協商的事實,被認定為違法解除938
【案例二十二契約解除】用人單位決定撤銷部門,召開會議並提供崗位,但勞動者均不同意,用人單位為此解除勞動契約,符合法律規定939
【案例二十三契約解除】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多次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契約關係,符合法律的規定941
【案例二十四契約解除】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不能證明勞動者存在嚴重失職的,屬於違法解除942
【案例二十五契約解除】用人單位以末位考核未通過為由解除勞動契約關係的,屬違法解除943
【案例二十六契約解除】用人單位依據《銷售責任協定》中的約定,對勞動者作出解除雙方勞動契約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947
【案例二十七契約解除】勞動者在明知病假未獲得批准的情況下未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上班,屬於嚴重違紀,用人單位解除該勞動者,符合法律的規定948
第二章工種及用工形式相關950
【案例二十八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為棋院教練,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非全日制用工標準,認定為非全日制勞動關係950
【案例二十九學生工】在校學生自行到用人單位處工作,用人單位未能證明其工作的目的是學習技能,被認定為形成勞動契約關係951
【案例三十綜合制用工】綜合制用工的勞動者,與標準工作制勞動一樣,均享有加班費、年休假、法定節假日等權利951
【案例三十一建築工】A公司將工程分包給沒有資質的承攬人,承攬人招聘的勞動者發生事故的,A公司與承攬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952
【案例三十二派遣工】勞動派遣的認定以及同工同酬的適用標準956
【案例三十三派遣工】勞動者與沒有派遣資格的A公司簽訂契約後被派遣到B公司, B公司與A公司對勞動者因勞務派遣造成的損害和後果承擔連帶責任,但B公司與該勞動者不存在勞動關係 957
【案例三十四女職工】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農村醫保,未購買生育保險,應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957
【案例三十五女職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懷孕員工,需支付其懷孕期間至哺乳期屆滿前的各項損失958
第三章工作時間及假期相關960
【案例三十六工作時間】勞動者為公司保全,因工作時間與生活時間難以區分,認定每日工作時間為17小時 960
【案例三十七節假日】勞動者主張三八婦女節工資,經法院認定,11天的法定節假日不包括三八婦女節,勞動者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應依法予以駁回 961
【案例三十八探親假】探親假屬於企事業單位享有的福利待遇,民營企業不包括在內961
【案例三十九年休假】勞動者雖入職A公司不足一年,但其在入職前已具有19年的工作經驗,依法享有年休假期 962
第四章工資及福利相關963
【案例四十工資】用人單位在工資總額不變的情況下,對工資組成項目進行調整,不違反雙方勞動契約的約定,不屬於降低或剋扣工資963
【案例四十一工資】勞動者主張病假工資還應包括獎勵工資,經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在《員工手冊》中已有明確約定,駁回勞動者的訴訟請求963
【案例四十二加班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時,每月工資均為4500元。認定為雙方形成了固定工資、固定時間的雙固定用工模式,已包含了加班費 964
【案例四十三加班費】加班費的訴訟時效為2年,從仲裁之日起往前推算2年 964
【案例四十四加班費】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以勞動契約的規定為計算依據965
【案例四十五加班費】勞動者主張提成工資中不包含加班費,但雙方確認的《提成方案》中包含出勤天數的計算因素,法院認定用人單位已支付了足額的加班費965
【案例四十六加班費】企業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的工作,屬於值班而不是加班966
【案例四十七獎金】用人單位制定的《獎金計算方案》,雖然召開了職工大會,但經法院認定,該方案在程式上存在違法,勞動者據此解除勞動契約,符合法律規定967
【案例四十八非因工死亡】勞動者非因工死亡,包含已滿退休年齡的職工,亦適用於100人以下私營企業 968
第五章工傷相關969
【案例四十九停工留薪】停工留薪期內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僅指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不包括加班費969
【案例五十停工留薪】用人單位以嚴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為由解除勞動契約,因勞動者還處於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的解除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969
【案例五十一工傷相關】勞動者因戶籍不在統籌地區以及四級傷殘為由,主張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十年傷殘津貼,符合法律規定970
【案例五十二工傷相關】勞動者入職時提供虛假姓名且超過工傷認定的期限,但不免除用人單位因未交納社保而產生的責任承擔970
【案例五十三工傷相關】用人單位聘請了冒用他人身份的未成年工,該名未成年工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用人單位需按照工傷待遇進行賠付,其中包含51年的假肢更換費用 971
【案例五十四工傷相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處因操作機器致死,因該勞動者屬於彈性工作時間,且企業未建立上下班考勤制度,駁回《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973
【案例五十五工傷相關】勞動者罹患職業病,除獲得工傷待遇外,可主張精神撫慰金975
【案例五十六工傷相關】勞動者因工負傷的後續治療費,由用人單位承擔975
【案例五十七工傷相關】非法用工中關於一次性賠償及後續治療費的認定977
第六章工會相關979
【案例五十八工會相關】工會經費賬戶不視為所在企業的財產,不因企業欠款被凍結或劃扣979
【案例五十九工會相關】勞動契約屆滿但工會任期未滿,自動延續,無需支付未簽訂勞動契約雙倍工資差額979
【案例六十工會相關】企業破產後,所在工會撤銷,工會經費資產由上級工會處置,職工沒有訴訟主體資格980
第七章經濟補償及賠償相關982
【案例六十一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以《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為證據,證明其12個月平均工資,因納稅項目中包含了不應納入法定工資計薪標準的其他所得,被人民法院予以駁回 982
【案例六十二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因工受傷後未參加工作,其認為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根據工傷前的工資標準進行計算,經法院審理,駁回其再審請求983
【案例六十三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契約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年底雙薪、總經理特別嘉獎等獎金部分 984
【案例六十四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因家中有事辭職後,又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為由,主張經濟補償金,被法院依法駁回984
【案例六十五雙倍工資】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在計算二倍工資賠償時包括加班費部分984
【案例六十六雙倍工資】用人單位在勞動契約期限屆滿後,仍與勞動者保持用工關係,但未簽訂勞動契約的,依法應當支付二倍賠償985
【案例六十七雙倍工資】某員工擔任企業的人事經理一職,其工作職責包括勞動契約的簽訂工作。現該人事經理以企業未與其簽訂《勞動契約》為由,主張二倍工資賠償,被依法駁回985
【案例六十八雙倍工資】兩公司在混同用工時,僅其中一家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勞動者起訴另外一家公司要求支付二倍工資,被法院駁回986
【案例六十九雙倍工資】某公司僅與勞動者簽訂《應聘人員登記表》和《員工轉正考核表》,因上述表格不完全具備勞動契約的必要條款,該公司依法應當支付二倍賠償986
第八章勞動仲裁及訴訟相關988
【案例七十案件受理】當事人在勞動仲裁撤訴後,又以同一仲裁請求再次申請仲裁的,只要符合受理條件,應當再次立案審理988
【案例七十一法院管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對勞動仲裁不服,在相同的一天,分別向不同地區的法院立案,經最高院審理認為,應交由勞動契約履行地法院審理為宜988
【案例七十二案件受理】征繳社會保險費用是社保行政機構的法定職責,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範圍989
【案例七十三一裁終局】一裁終局最高限額以仲裁裁決支持的金額為準989
【案例七十四一裁終局】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生活護理費等屬於一裁終局的範圍990
【案例七十五一裁終局】工資報酬支付、未簽勞動契約支付二倍工資等,各單項均未高於當地最低工資的,屬於一裁終局的範圍990
【案例七十六舉證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契約,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採信勞動者關於每月工資數額的主張991
【案例七十七舉證責任】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契約,需承擔舉證責任992
【案例七十八合併審理】勞動者在勞動仲裁階段未提起停工留薪期工資和傷殘津貼,在訴訟階段主張,可合併審理992
第九章勞動監察及仲裁辦案規則相關993
【案例七十九勞動監察】某公司已組織工會召開會議,制定方案,並將裁員相關資料向勞動監察部門報送。經法院審理認為,某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勞動監察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應當予以撤銷993
【案例八十勞動監察】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會保險,因勞動者主張的違法行為已超過2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不再查處,駁回勞動者的訴訟請求 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