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密集型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八條規定

《勞動密集型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八條規定》經2015年1月3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2月1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2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密集型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八條規定
  • 發布機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 文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72號
  • 類別:部門規章
  • 發布時間:2015年2月15日
  • 施行時間:2015年2月15日
  • 廢止時間:2017年3月6日
基本信息,規定,解讀,

基本信息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72號
《勞動密集型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八條規定》已經2015年1月3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楊棟樑
2015年2月15日

規定

勞動密集型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八條規定
一、必須證照齊全,確保廠房符合安全標準和設計規範,嚴禁違法使用易燃、有毒有害材料。
二、必須確保生產工藝布局按規範設計,嚴禁安全通道、安全間距違反標準和設計要求。
三、必須按標準選用、安裝電氣設備設施,規範敷設電氣線路,嚴禁私搭亂接、超負荷運行。
四、必須辨識危險有害因素,規範液氨燃氣、有機溶劑等危險物品使用和管理,嚴禁泄漏及冒險作業。
五、必須嚴格執行動火、臨時用電、檢維修等危險作業審批監控制度,嚴禁違章指揮、違規作業。
六、必須嚴格落實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嚴禁從業人員未經培訓合格上崗和需持證人員無證上崗。
七、必須按規定設定安全警示標識和檢測報警等裝置,嚴禁作業場所粉塵、有毒物質等濃度超標。
八、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嚴禁堵塞、鎖閉和占用疏散通道及事故發生後延誤報警。

解讀

2015年2月28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棟樑簽署了第72號令,頒布實施《勞動密集型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八條規定》(以下簡稱《八條規定》)。勞動密集型加工企業,主要是指在同一作業場所內,發生爆炸、火災、有害物質泄漏等事故能量傷害範圍超過10人以上,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的工業企業,如從事食品、機械、家具、木製品、塑膠、紡織、服裝、服飾、鞋帽、皮革、玩具、手工藝品等加工製造的企業。《八條規定》主要內容由8個“必須”和“嚴禁”組成,針對該類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矛盾和關鍵問題,提出了具體意見和要求。有關企業要認真貫徹執行《八條規定》,嚴防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第一條 必須證照齊全,確保廠房符合安全標準和設計規範,嚴禁違法使用易燃、有毒有害材料。
條文釋義:企業的證照主要包括工商營業執照、消防竣工驗收、建設項目“三同時”備案、特種設備檢測等有關證照和各類相應的生產許可證。證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內的,不得組織生產。廠房必須滿足《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和有關安全生產標準規範的要求,例如涉及粉塵爆炸危險作業場所的廠房還應該滿足《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07)的要求,廠房宜採用單層設計,屋頂採用輕型結構。山東省濰坊市龍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災事故,由於保鮮恆溫庫牆面使用可燃的聚氨酯泡沫作為保溫材料,著火後火勢蔓延迅速,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導致人員傷亡擴大。近些年類似的事故常有發生,因此,企業必須嚴禁違法使用易燃、有毒有害材料。
第二條 必須確保生產工藝布局按規範設計,嚴禁安全通道、安全間距違反標準和設計要求。
條文釋義:企業的生產工藝布局設計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國家和行業安全生產標準規範,例如《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範》(GB 50187-201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等。2014年8月2日,江蘇省蘇州崑山市中榮金屬製品有限公司發生特別重大鋁粉塵爆炸事故,共造成146人死亡、95人受傷。該企業生產工藝布局設計不符合標準要求,生產線布置過密,作業工位排列擁擠,這是事故人員傷亡加重的原因之一。因此,本條規定對生產工藝布局設計,尤其是安全通道、安全間距的設定提出了要求。
第三條 必須按標準選用、安裝電氣設備設施,規範敷設電氣線路,嚴禁私搭亂接、超負荷運行。
條文釋義:電氣安全隱患往往容易導致爆炸、火災等事故的發生,造成群死群傷,吉林省寶源豐禽業有限公司“6·3”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就是典型案例。企業必須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50058-2014)、《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範》(AQ3009-2007)、《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範》(GB50055-2011)、《供配電系統設計規範》(GB50052-2009)、《低壓配電設計規範》(GB50054-2011)等標準規範要求,選用、安裝電氣設備設施,規範敷設電氣線路。
第四條 必須辨識危險有害因素,規範液氨、燃氣、有機溶劑等危險物品使用和管理,嚴禁泄漏及冒險作業。
條文釋義:企業開展危險有害因素辨識是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基礎。2014年12月31日,廣東佛山順德區的廣東富華工程機械製造有限公司發生重大爆炸事故,死亡18人。該企業未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辨識,沒有辨識出用於清洗作業的稀釋劑揮發產生的可燃氣體流入並積聚在車軸裝配匯流排地溝內這一危險因素,違規組織動火作業,導致這起重大事故發生。涉及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法》第36條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加強危險物品使用和管理。上海翁牌冷藏實業有限公司“8·31”重大氨泄漏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嚴重違規採用熱氨融霜方式,導致發生液錘現象,壓力瞬間升高,致使存有嚴重焊接缺陷的單凍機回氣集管管帽脫落,造成液氨泄漏。
第五條 必須嚴格執行動火、臨時用電、檢維修等危險作業審批監控制度,嚴禁違章指揮、違規作業。
條文釋義:企業涉及的危險作業有動火、臨時用電、檢維修、高處、吊裝、有限空間作業等。危險作業過程中容易出現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是企業安全管理的重點。嚴格執行危險作業審批監控制度,就是要審查作業過程中風險是否分析全面,確認安全作業條件是否具備,安全措施是否足夠並落實,相關人員是否經過培訓並具備相應能力,現場監護人員是否到位,應急救援措施是否落實等。
第六條 必須嚴格落實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嚴禁從業人員未經培訓合格上崗和需持證人員無證上崗。
條文釋義:企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法》第25條的有關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措施,知悉逃生方法。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從業人員包括臨時用工、被派遣勞動者、實習生等人員。《安全生產法》第27條對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進行了明確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才能上崗作業。
第七條 必須按規定設定安全警示標識和檢測報警等裝置,嚴禁作業場所粉塵、有毒物質等濃度超標。
條文釋義:《安全生產法》第32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生產過程中可能出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泄漏並引發爆炸、火災、中毒等事故的企業,要按照《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範》(GB50493-2009)等有關國家和行業安全生產標準規範,安裝泄漏檢測報警裝置,確保泄漏事故早發現、早處置。作業場所涉及的易燃易爆氣體和粉塵、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高溫、噪聲等將影響從業人員的健康,企業要按照有關標準規範要求,採取有效防控措施,定期進行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確保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02)要求。
第八條 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嚴禁堵塞、鎖閉和占用疏散通道及事故發生後延誤報警。
條文釋義:做好應急準備工作,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制定應急預案並開展應急演練,不斷提高應急處置能力,企業才能在發生事故第一時間啟動應急救援,控制事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堵塞、鎖閉和占用疏散通道及事故發生後延誤報警將導致事故發生後人員無法及時疏散,最終造成更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這些年事故教訓極為深刻,企業必須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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