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部、財政部關於調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部分地區生活費補貼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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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部、財政部關於調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部分地區生活費補貼問題的復函
勞動人事部、財政部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關於調整你區職工生活費補貼問題,經請示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你區烏魯木齊市機關、事業單位幹部現行的生活費補貼標準(26%)不動。南北疆地區職工現行的生活費補貼標準低於26%的,可以提高到26%。
二、這次你區調整生活費補貼標準所增加的經費,機關、事業單位由地方財政開支,企業單位列入成本或費用。
三、這次調整生活費補貼,不宜採取“一刀切”的辦法,有負擔能力的地區可以先辦,並從一九八七年一月起執行;沒有負擔能力的地區暫緩辦理。
198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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