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部、財政部關於調整廣播電視天線工崗位津貼問題的批覆

勞動人事部、財政部關於調整廣播電視天線工崗位津貼問題的批覆是勞動人事部、財政部的回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人事部、財政部關於調整廣播電視天線工崗位津貼問題的批覆
  • 發布日期:1986年11月29日
勞動人事部、財政部
廣播電影電視部:
你部《關於調整廣播電視天線工崗位津貼標準的報告》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部擬訂的《廣播電視天線工崗位津貼暫行辦法》,請按照執行。
附:廣播電視天線工崗位津貼暫行辦法
隨著廣播電視事業的發展,廣播電視發射天線不斷增高。為了合理地解決天線架設,大修、維護和調試人員在高空作業期間身體方面的額外需要,鼓勵他們積極從事高空作業,鞏固廣播電視天線工職工隊伍,不斷提高廣播電視的播出質量,特制定《廣播電視天線工崗位津貼暫行辦法》
一、崗位津貼發放範圍
凡廣播電影電視部部屬單位中,專職從事廣播電視天線架設、大修、維護和調試的人員,都按照本辦法發給天線工崗位津貼。
二、崗位津貼的種類和標準
考慮天線工在身體方面的額外需要,以及上塔作業時的危險性,崗位津貼分為保健津貼和高空作業津貼兩種。
(一)保健津貼標準,每人每 天0.60元。
(二)高空作業津貼標準,按在廣播電視天線桿、塔上作業位置的高度,分為以下四個檔次:
第一檔:150~199米,每人每天1.80元;
第二檔:100~149米,每人每天1.20元;
第三檔:50~99米,每人每天0.80元;
第四檔:49米以下、每人每天0.40元。
作業位置高度在200米以上的,每升高50米,該項津貼可在第一檔的標準上累計遞增0.80元。
三、發放辦法
(一)保健津貼按天計算,按月發給。職工在請假、或抽調學習期間離開工作崗位,連續時間在半個月以內者,津貼照發;超過半個月不足一個月者,按半月計發;超過一月者停發。
(二)高空作業津貼按實際進行廣播電視天線桿、塔架設、大修、維護登高作業的出勤天數計發,未登高作業的出勤天數,不發給該項津貼。
(三)廣播電視天線調試技術人員,按實際上塔調試天線的工作天數計發保健津貼和高空作業津貼。
四、凡享受天線工崗位津貼的人員,不得同時享受與本津貼性質相同的其他津貼。
五、天線工崗位津貼費用,在單位事業費的“補助工資”科目列支。
六、本辦法適用於廣播電影電視部部屬單位。各部屬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下達執行,並報廣播電影電視部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廳(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天線工的實際情況,在津貼標準不高於本辦法規定的原則下制定本地區廣播電視天線工的津貼辦法,報當地勞動人事廳(局)批准後實行,並報廣播電影電視部備案。
七、本辦法自頒布之月起執行。廣播電影電視部部屬單位現行天線工保健津貼和高空作業津貼的規定、辦法即行廢止。
八、本辦法由廣播電影電視部負責解釋。
1986年11月29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