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營商環境建設局

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營商環境建設局

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營商環境建設局,根據《中共遵義市辦公室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遵黨辦字〔2019〕14號)和《中共務川自治縣委、務川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務川自治縣縣級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務黨發〔2019〕3號),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營商環境建設局(以下簡稱縣營商環境建設局)是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營商環境建設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縣委關於營商環境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營商環境建設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營商環境建設局
  • 外文名:Business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 Bureau of Wuchuan Gelao and Miao Autonomous County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 管理機構: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職責調整,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關於加強和最佳化營商環境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縣委、縣政府部署要求,擬訂加強和最佳化關於營商環境建設的政策、措施、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縣營商環境建設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統籌協調各鄉鎮(街道)、縣直各部門(含中央、省、市駐務機構、縣公共企事業單位,下同)營商環境建設工作;協調解決營商環境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對全縣最佳化營商環境建設工作進行績效考評。
(三)負責全縣營商環境建設監督檢查工作,受理督辦營商環境相關投訴、舉報,與相關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協助和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營商環境建設違法違紀行為。
(四)負責組織開展全縣機關效能建設工作;受理政務投訴及查處等工作;負責全縣機關效能建設的檢查、考評;研究擬定全縣機關效能建設措施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對進駐縣政務服務大廳政務服務事項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負責行政權力運行制度系統、行政權力電子監察系統建設等工作,指導全縣各級政務服務中心建設,統籌做好“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建設推進工作;負責縣級“12345”政務服務熱線平台規劃建設和運行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對公共資源交易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督促縣級有關部門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公共交易中心交易;受理投訴、舉報及辦理等工作,協助和配合有關部門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七)承擔縣效能建設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結合部門職責,做好“放管服”改革、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九)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責調整

將原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縣效能建設辦公室、縣政務投訴中心)的職責、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的公共資源交易監管等職責整合,劃入縣營商環境建設局。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安全、保密、信訪、財務、檔案、後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黨群、機構編制和網上名稱管理、人事管理、隊伍建設、離退休幹部管理、目標考核等工作;負責軍民融合相關工作;擬訂全縣營商環境建設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信息編髮、政務公開、宣傳、輿情應對工作;負責文字綜合及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全縣營商環境建設幹部隊伍教育培訓工作;承擔局機關政務公開工作。
(二)綜合股。負責對進駐政務服務大廳政務服務事項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負責“12345”熱線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行政權力運行制度系統、電子監察系統的規劃建設和指導協調,統籌負責“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建設推進工作;負責監督指導鄉(鎮、街道)政務服務中心建設;負責本部門“放管服”工作;組織執行營商環境建設工作;負責營商環境建設專項整治、監督檢查營商環境建設工作;指導協調全縣落實營商環境建設工作計畫、意見和措施;負責營商環境建設重大問題追責問責有關工作;負責營商環境建設工作的績效考核和綜合評價工作。負責受理相關投訴、舉報及組織協調、跟蹤督辦和反饋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調查處理建議;負責全縣機關效能建設工作。負責指導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專項檢查、受理和轉辦、督辦公共資源交易投訴、舉報,協助有關部門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行政編制

縣營商環境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5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職數2名。
縣營商環境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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