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洪渡河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洪渡河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是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頒布的一個關於洪渡河生態環境保護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洪渡河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 類型:法律條文
  • 地區: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
  • 作用:洪渡河生態環境保護
地區,內容,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正案,

地區

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

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自治縣境內洪渡河生態環境的保護、開發和利用,促進自治縣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洪渡河生態環境是指:由豐樂大灘口起至沿河自治縣交界的兩河口的河流和兩岸及支流的各種天然因素和經過人工改造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河流、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等。
第三條 自治縣境內的洪渡河生態環境保護、開發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洪渡河生態環境的保護、開發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洪渡河生態環境的保護、開發、利用和管理應當遵循依法保護、合理開發、統一管理、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制定洪渡河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劃定生態環境保護範圍,設定洪渡河生態環境保護區域永久性界樁,標明界區,設定重點景區、景點標誌,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根據職責,依法對洪渡河生態環境進行保護、開發和利用。
洪渡河沿岸的鄉、鎮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轄區內洪渡河生態環境的保護工作。
第七條 洪渡河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奇峰異石、珍稀動植物種、古樹名木、天然林區、民族民間文化遺存、文物古蹟、革命遺址,應當建立檔案,懸掛標誌,嚴格保護。
第八條 在自治縣境內洪渡河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法開山、採石、挖砂、燒窯、取土;
(二)毀林毀草開荒、亂砍濫伐、放火燒山、採挖珍稀植物;
(三)獵捕野生動物;
(四)毀損、盜竊文物;
(五)炸魚、電魚、毒魚;
(六)沙壩電站以上水域養殖水產品;
(七)排放、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
(八)圍填堵塞水源、河道、灘涂,在重點景區和封山育林區放牧;
(九)其他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九條 洪渡河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洪渡河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
洪渡河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資源開發利用,應當符合國家達標排放污染物的要求,項目建設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防治污染設施和水土保持方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在項目實施中採取有效措施,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生產經營產生的廢棄物,應當達標排放。
第十條 洪渡河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應當實行退耕還林還草或者封山育林
推廣沼氣適用技術等綜合節能措施,解決沿岸居民的燃料問題。
第十一條 洪渡河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妨礙防洪、生態環境保護的建築物,應當依法遷出或者拆除。
第十二條 洪渡河的水資源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辦理許可證和繳納水資源費。
第十三條 在洪渡河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各種經營、服務活動,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在規定的服務區域和經營範圍內營業。對符合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不符合條件不能辦理的,要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砍伐、採挖、燒毀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林木價值2至5倍的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2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五、六項規定的,由漁業主管部門漫收違法所得,並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七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整改,處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八項規定,圍填堵塞水源、河道、灘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處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八項規定,在重點景區和封山育林區放牧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處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洪渡河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條例》符合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二條中的“、自然保護區”幾字刪去;
2、將第八條第三項中的“、傷害”幾字刪去;
3、將第十三條中的“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不能辦理的要說明理由。”一句修改為:“對符合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不符合條件不能辦理的,要說明理由。”;
4、將第十四條第七項修改為:“違反第八項中的‘圍填堵塞水源、河道、灘涂’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處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5、增加一項作為第十四條第八項,內容為:“違反第八項中的‘在重點景區和封山育林區放牧’規定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處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6、將第十五條中的“,造成後果的”幾字修改為“未構成犯罪的”;
7、《條例》施行日期明確為“2008年10月1日”。
此外,建議對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處理。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2018年《關於做好涉及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專項自查和清理的函》《關於抓緊完成生態環保地方性法規專項清理工作的函》要求,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設區的市、自治州和自治縣提出清理的法規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洪渡河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修正案》(以下簡稱《修正案》)已於2019年5月31日經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9年6月5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2019年9月10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員會召開第十次委員會會議,邀請省人大法制委、環資委和常委會法工委參加,對《修正案》進行了審議。會議認為,務川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按照法規專項清理要求,對相關生態環保法規作出修改是必要的,《修正案》體現了維護法制統一要求,符合地方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批准。同時,對《修正案》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1.關於“對第八條的修改”:將第二項修改為“毀壞、濫伐林木,放火燒山、採挖花草苗木,在遊覽區及封山育林區內砍柴、放牧;”;將第九項修改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2.關於“對第十四條的修改”:將第二項修改為“違反第二項規定,毀壞、濫伐林木,放火燒山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毀壞、濫伐、燒毀株數5倍的樹木,並處損毀林木價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採挖花草苗木或者在景區和封山育林區內砍柴、放牧的,由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刪除第三項中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將原第六項修改為第七項,內容為:“違反第七項規定,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垃圾、渣土和其他廢棄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3.將新增的第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此外,建議對《修正案》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正案

(2019年5月31日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7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一、對第八條的修改
第一項修改為“開山、採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第二項修改為“毀壞、濫伐林木,放火燒山、採挖花草苗木,在遊覽區及封山育林區內砍柴、放牧;”
第四項修改為“刻劃、塗污或者損壞文物;”
第六項修改為“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從事網箱養殖、畜禽養殖、旅遊、游泳、垂釣、餐飲、野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七項修改為“排放、傾倒有害有毒污染物,傾倒工業廢渣、垃圾、渣土和其他廢棄物;”
第八項修改為“圍填堵塞水源、河道、灘涂;”
第九項修改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二、對第十四條的修改
第一項修改為“違反第一項規定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項修改為“違反第二項規定,毀壞、濫伐林木,放火燒山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毀壞、濫伐、燒毀株數5倍的樹木,並處損毀林木價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採挖花草苗木或者在景區和封山育林區內砍柴、放牧的,由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項修改為“違反第三項規定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第四項修改為“違反第四項規定,刻劃、塗污或者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所在單位給予警告,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項修改為“違反第五項規定的,由漁業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內容為:“違反第六項規定,新、改、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從事網箱養殖、畜禽養殖、餐飲或者組織進行旅遊、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野炊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原第六項修改為第七項,內容為:“違反第七項規定,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垃圾、渣土和其他廢棄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原第七項修改為第八項,內容為:“違反第八項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障礙或者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刪除原第八項。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內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洪渡河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根據本修正案修改後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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