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行刑

動物行刑

動物行刑,專指用動物當做刑具對犯人用刑,殘忍的統治階級驅使違規的同類讓動物糟踏的致死手段。這種非人道行刑方式的歷史與人類文明的歷史一樣悠遠。最早的記載在公元前7世紀,亞述王亞蘇巴尼巴爾曾把囚犯扔給巨犬做大餐。用大型食肉動物來對付赤手空拳的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動物行刑
  • 時間:最早的記載在公元前7世紀
概述,史料記載,

概述

這種行刑方式的歷史可能比人類的文明史還久遠,當人類尚在用石塊與棍棒與自然抗爭時,用藤索捆綁起一個違規的同類去讓動物糟踏乃是最簡單的致死手段。
對動物行刑有著想像之迷戀情結的當數羅馬人,羅馬曾一度盛行"勒索死",這實際上是一種溺刑。但在溺死之前,會將犯人連同一隻猴子,一隻公雞,一隻狗,一隻貓及一條蛇一道放入皮袋,再將袋口縫緊。經過這樣處理的犯人,在被溺死前身上已布滿了斑斕的印痕。
在整個古羅馬帝國時代都非常流行觀看猛獸吃人,這是法典所允許的。所有類型的猛獸都被用於該刑:獅、虎、豹、熊,偶爾也有狼、狗之類。所有的動物事先被餓或囚禁得發狂。觀眾都是觀賞行家,不允許出任何順序上的錯誤,一般說來,虎較受歡迎,它能快刀斬亂麻式地把犯人吃個精光。而熊的風格為少部分心理不太正常的人所欣賞,它將犯人急風驟雨般地擊倒,吃的時候卻慢條斯理,拖泥帶水,咀嚼得十分仔細。
除了直接處理的方法外,還有一種間接方法,即用動物的力量來施刑,中國史載的五馬分屍,馬尾拖便屬此類。而在印度,馬通常為牛或大象所取代。至於中東或非洲,多用單峰駝
縱觀動物行刑的古往今來,最為可怕的當數中世紀在法國英國荷蘭等地都流行的一種刑,即扒了犯人的衣服,仰綁於床,在其肚皮上僅扣一口鍋或一隻籠子,裡面放上老鼠、鼬或睡鼠,接著點火加熱。為了逃命驚慌擇路的動物便會亂刨亂咬,洞開犯人的肚子深入他們的內臟。

史料記載

用動物行刑的歷史可能與人類文明的歷史一樣悠遠。公元前7世紀,亞蘇巴尼巴爾——亞述國鼎盛時期的國王,就曾經把他的囚犯扔給巨犬。埃及人也做過同樣的事情,只不過他們更喜歡用鱷魚罷了。而印度人則鐘情於讓老虎作為"執行官"。至於中國人,偏好"人不義則群起而攻之"的準則,把犯罪者扔到老鼠堆、蛇堆、螞蟻堆中,籍此驗證強弱、大小、輕重、粗細等對立概念的互倚互換。用大型食肉動物來對付赤手空拳的人,是鄙視“恃彌凌弱”的中國人所嗤之以鼻的。
馬達加斯加皇后拉娜瓦羅挪一世以殘暴聞名,被稱之為“女尼祿”,她特別鐘情於蜥蜴類的動物,直至1861年去世為止,她每年都要處死上萬人,而其中大多數囚犯都是奉命在滿是鱷魚的河中游泳而亡。數十個世紀以來,因所用動物的不同,犯人或被吞噬,或肢體殘損,甚或被壓死。
在伽太基和印度,犯人被大象碾作粉塵。19世紀初的遊記作家杜蒙.杜爾維耶在他的《環遊世界》一書里,向我們描述了在錫蘭時,他曾經親眼目睹過怎樣用大象行刑:大象用鼻子將犯人捲起,拋往空中,犯人落在大象的擦牙上,穿透身體而亡。最具凌辱性的莫過於用狗來行刑,然而在全世界卻廣為流傳,在中東、日本、非洲,甚至在歐洲。
把犯人給鬥獸場的獅子、豹子等野獸用作食物是羅馬的暴君Nero Claudius Caesar時代的一種殘酷的刑罰。西班牙人在其外侵過程中出口了這種行刑方法,讓成千上萬的印卡人和阿茲將克人死於獸口。日耳曼人有一種刑罰是專門用來對付女囚的,他們把女囚掛在野馬上,直至把她拖死。墨洛溫火和法蘭克人偶爾也用類似的刑罰。法國歷史記載過布魯娜奧的故事,這位奧斯塔西亞王朝的女王便是被她最大的對頭、諾斯特里亞王朝弗雷岱貢女王之子克羅泰爾二世處以該暴刑。也有歷史學家說她被分屍而死。這無關緊要,因為分屍刑就是用四匹馬拴住四肢,使之與軀幹分離,也屬於動物行刑的一種。法國和英國經常用此刑處死殺死長輩的罪犯。
在印度,馬通常為牛或大象所取代。在亞洲、中東以及非洲,則經常用單峰駝。要知道,曾一度成為查德總統的伊塞納·阿布雷——綁架團伙的頭子,就把法國政府派去的加洛班少校綁在了一隻單峰駝上,作為對法國政府要求釋放人質的回答。在很長的一段時間裡,吉爾吉斯人匈奴人、蒙古人也是把他們的囚犯拴在馬尾上處死的。
在歐洲,甚至到17世紀還有類似的刑罰,只是已經比較罕見了,最有名的例子當然是和瑪茲巴這個名字連在一起的。哥薩克人接受了瑪茲巴以後,在1687年公選他為戰爭首領,皮埃爾·勒格朗想用他來對付勒勒人的入侵以保衛自己的疆界,可是他最終背叛了哥薩克人,投入了瑞典國王查爾斯十二世的懷抱。然而瑞典人被打敗了,瑪茲巴無異於自殺。瑪茲巴的行刑場面吸引了那么多的文學巨匠及畫家,從拜倫到維克多·雨果,還有賀拉斯·維來、德維伊、查塞里奧等等。
波蘭國王讓·卡西米爾五世的年輕侍從成長於俄羅斯的一個家庭,別人都說他是被基督徒撫養大的。儘管如此,他還是將一種荒誕放蕩的生活帶入了波蘭宮廷。可他不慎撞見了一個波蘭貴族的通姦行為,於是他被脫光衣服,抹上瀝青,拴在一匹性子暴烈的馬上,那馬狂奔不止,一直把他拖到了烏克蘭。
奧斯曼王朝騎兵團的首席教官穆勒·亞里山大向我們描繪過,在19世紀中葉,土耳其人把貓塞進基督徒肥大的短褲里。
但是對動物行刑的難以想像的迷戀,恐怕無人堪與羅馬人相比。羅馬曾盛行一種被稱作“勒索死”的刑罰,這是一種溺刑,但是在溺死之前,羅馬人將犯人連同一隻猴子、一隻公雞、一隻狗、一隻貓以及一條蛇一道放入皮袋,再將袋口用線縫好。當然,之所以選擇這些動物,那都是有著嚴格的象徵意義的,然而關鍵還是在於要讓這些動物在犯人身上留下深深的傷痕。埃及人也做過同樣的事情,只不過他們更喜歡用鱷魚罷了。
動物行刑動物行刑
整個古羅馬帝國時代都非常流行觀看猛獸吃人,這是法典所允許的,並且成了競技場和雜技場最為引人入勝的節目之一。我們有理由認為,這種刑罰方式源於一種伽太基的傳統做法。
起初,這種刑罰只用於異族人和羅馬軍隊的逃兵。然而很快,羅馬人就將之用於奴隸身份的人,作為加重刑罰的一種標誌。
再後來,猛獸吃人成為最具侮辱性的刑罰,專門用於那些罪犯、搶劫犯、逃跑的奴隸以及基督教徒。的確,他們與這種刑罰的歷史是分不開的,但是該處死方法遠非他們的專利,早在他們使用之前,這已經是一種傳統的行刑方法了。
一般說來,在牽入猛獸前,先要讓犯人游場示眾,在他的脖子上掛著一塊寫有判決理由的標牌。然後他被綁在石柱或橫架上,而這塊標牌就被釘於其上。
所有類型的猛獸都被用於該刑:獅子、豹子、老虎、熊,但是人們也用流狗、狼甚或普通的狗,所有的動物事先都著實被餓了一陣,或是被囚禁得接近狂怒。然後它們被牽入軌道,順序非常考究。觀眾經常逾萬,都很在行,各自有各自的喜好:有的喜歡看老虎,因為老虎一下子就把犯人吃個精光;還有的喜歡看熊,能恰恰相反,往往是慢慢地、一點點地將犯人吞噬。
有人喜歡大象和公牛,它們總是先把犯人給踩扁了,然後將他們拋向空中。迪爾塞就被脫光衣服綁在一頭狂怒的公牛上。還有因為喬·瓦迪斯而不朽的麗吉娃,她是被掛在一頭原牛上的。還有人特別偏好狼、猛狗或戰犬,這些動物同樣非常兇殘,它們的特點是慢慢地、長時間地把人撕碎,使之受到無盡的折磨,它們總是成群結隊地把犯人拖到沙灘上,弄得他肢體難全,面目全非;犯人一時半會兒不得死去,儘管意識仍然清醒,但是肢體殘缺得——用馬夏爾的話來說——早已“不成人形”了。
通常猛獸只吃一半就飽了,扔下奄奄一息的獵物,於是在節目結束以後仍需給犯人再來上一刀。
用來行刑的不僅限於猛獸。在競技場上,野豬、奶牛甚或山羊也隨處可見,例如公元77年,在里昂的那次基督教徒大屠殺中。
基督教徒行刑記往往能撰出一些稀奇古怪的故事來,安德羅克萊斯即為其中一例。在他被行刑的數月前,他曾替一隻獅子拔出了爪子裡的一根刺,於是當他被扔入獵豹群中時,這隻獅子殺死了獵豹,將他救了出來。競技場主席德律緒斯赦免了他,因為他相信這獅子是他的保護神。
眾所周知的布朗迪娜也是為獅子所救。人們把她吊在一隻網中,想用公牛的角將她頂死。阿德里安治下的弗斯坦和約維特也被四頭飢餓的獅子放過了一碼。還有於連,安提奧什競技場裡的猛獸據說只是輕輕舔了舔他。至於這座城市的大主教伊尼阿斯,獅子雖然把他掐死了,不過還是替它保了個全屍,並且沒有在他的身體上留下一道傷口。
但是不管這些死裡逃生的故事是真是假,死於此類刑罰的人究竟有多少呢?不同的人做出了不同的估計。大多數古代史學家估摸在十萬人左右。還有一些人,例如說《古羅馬帝國史》的作者格雷瓜爾估計是在一萬左右,據已有資料來看,這個數字是太少了一點。
用野獸吃人的刑罰開始早在公元紀年以前,在基督教會統治之下仍得以持續,一直延續到公元5世紀。
在長達七個世紀的時間裡,根據階段的不同,這類用野獸行刑的刑罰或盛行或相對沉寂,行刑的方法自然也有所演變。開始犯人——有時是一人,有時是一群人同時行刑——是被縛地面對野獸的攻擊,後來不再被綁著了,但是仍然赤手空拳。接著,犯人可以得到一些輕型的武器,這樣就可以延長犯人抵抗和恐慌的時間。有的犯人在最後倒下之前甚至能殺死一頭到兩頭野獸。延長行刑的時間開始只是為了增加觀眾的樂趣,後來這類的行刑得到了徹底的戲劇化,經過精心的導演,野獸的出場和犯人的死亡構成了整齣戲的大結局。例如,人們會讓囚犯穿上赫拉克里斯的服裝,並給他一支狼牙棒,到了最後一幕再讓公牛出場,將他拋到雲霧中去。
歷史學家于貝爾·蒙泰耶曾記述過,通常在真正由演員所出演的戲劇中,我們都會安插上一兩個女囚,結局時按照戲劇發展的邏輯,她們會為肢體強健的動物——常常是象徵著淫蕩的熊或驢—一所“占有”。如果她們沒有死去,也會就地被秘密絞死。
這些死於非命的獵物固然值得同情,但是要知道,動物也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因為,即便不充當這種劊子手的角色,在角斗中,在人類互相殘殺中,在競技場的圍獵中,動物依然是首當其衝的。
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地區能夠與羅馬相比,擁有過如此之多的食肉動物。有不少歷史學家都指出過,僅僅把羅馬一次圍獵過程中所使用的動物聚集起來,那就將會是歐洲最大的一座動物園。羅蘭·奧蓋提請我們注意幾個數字。比如說,在為了慶祝科里塞建朝的活動中,一次就割喉殺戮了從非洲帶過來的九千頭牲畜,如果我們相信蘇埃托納所說的,其中五千頭是一天之內當著公眾的面殺死的。歷史學家這樣說道:“羅馬改變了大陸的動物狀況,而當我們想到在將近七個世紀的時間裡,在圓形競技場上所窮盡的動物,真的不能不感到目瞪口呆。”
還有兇殘的鳥類,也沒有為那些心理反常的人所忽略,因為他們總是在找尋著別致的行刑方法。宙斯處死普羅米修斯不就是極好的一例嗎?這位從天上盜取火種,在某種程度堪稱人類造物主的天神便被綁在高加索的一塊岩石上,這樣惡庭就可以隨時來噬取他的心肝,好讓他永不復生。
印度原始社會馬奴的民法典就曾規定,用鳥類行刑是合法的。犯人往往被埋至肩膀或頸部,好讓秀播趁犯人活著的時候享用它們的盛宴。在木樁刑十字架刑中也經常有類似的情況發生,用來加劇犯人的痛苦,就像雅尼納·奧布瓦耶在《十三世紀以前的印度日常生活》一書中所形容的那樣,“這類最為兇悍的猛禽啄食他們的腦袋和眼睛,禽嘴尖利如匕首”。的確,犯人不論是死是活,只要被拋至野外,都得忍受惡鳥的襲擊:在東方,是雕、鴦或其他猛禽,在歐洲是小嘴烏鴉和大烏鴉。讓我們回憶一下這樣的場景吧:數千隻烏鴉在蒙特弗貢的上空盤旋,它們的嘴因沾滿了犯人的鮮血而變得通紅!人用盡了一切動物來屠戮他們的同類。除了我們所列舉的這些,人還用過晰賜、蛇、齧齒動物甚至昆蟲。
今日位於衣索比亞境內的納帕塔城有座奧蒙神廟,其間的神父便在法老埃爾加邁的命令下被授給鱷魚果腹。北歐海盜拉尼阿爾·羅德布若被活生生地塞進了蝗蛇桶。在法國、荷蘭和英國都非常流行一種刑罰,就是扒了犯人的衣服,在他的肚子上反扣一口鍋或一隻籠子,裡面放上老鼠、即或睡鼠。接著再把鍋點燃加熱,或是在籠子的底部用小火惹得那些動物驚慌亂竄。為了逃命,它們就會咬開犯人的肚子深入他們的內臟。在荷蘭的烏恩城,數十名天主教徒就是這樣被處死的。
在拉丁美洲、中美洲及非洲的一些地區,最可怕的刑罰之一就是將犯人置於膜翅昆蟲動物之中,或稱螞蟻,螞蟻往往百萬隻地成群移動。它們一路上能把一切都吃得乾乾淨淨,一頭馬也不過需要四十八小時便能被啃噬一空,只剩下一副骨骼。在18世紀中葉,摩洛哥還存有這種“螞蟻刑”,而在巴西、烏拉圭和幾內亞以及亞里桑那的部分印第安地區,一直到19世紀末仍然有類似的刑罰。同一時期,法國境內灑利島的一些苦役監獄的獨裁者們仍然偏好這種“慢死法”。1893年6月《閃電報》上登出了來自某監獄的一封秘密信件,我們可以讀到這樣的記載:“你們瞧,雖然不可思議卻是真的發生了,你們可以看到一個人被綁在樹上,樹腳下正是一個蟻窩。憲兵在犯人的腿上和屁股上塗上粗紅糖,用來引誘木薯蟻,因為這種螞蟻具有尖利而強健的觸角……”
飛蟲也未被遺忘。早在公元前1500年的西臺人已經會用蜜蜂處死偷蜂者。十八個世紀後,在羅馬,所謂的“叛教者”於連國王再一次使用該刑,只不過換用了馬蜂。
魚類能僥倖逃過這些執法者與施刑者的想像嗎?當然不能!脂鯉鯊魚,尤其是身長可以達到兩米的大海鱔經常被用來行刑。海鱔胃口極大,兇殘暴虐,跨部長有極其尖利的牙齒,但肉質細膩鮮美,羅馬人專門飼養以食其肉。迪奧克雷西安就有很多活魚艙,經常把犯人扔進去。他也不過是效仿維蒂厄斯·波里翁,羅馬一個以殘忍聞名的美食家,他早在兩個世紀以前,就用類似的方法懲罰他的奴隸,哪怕他們只犯了一點點小錯。有一天,奧古斯特到他家去吃晚飯,席間有個奴隸打碎了一隻酒杯,就被他扔進了活魚船。憤怒的國王於是砸碎了屋子裡所有的玻璃製品,把碎片塞進了活魚船。
獅子救英雄
安德羅克萊斯是羅馬的一位奴隸英雄。拉丁語歷史學家奧魯日爾曾為我們講述過他的故事。安德羅克萊斯因是個基督教徒而遭到逮捕,被帶進了競技場投入獸群中。但是令觀眾大為吃驚的是,一頭非洲巨獅來到他的身邊,任由他撫摸,就像一隻馴服的小狗。
國王讓人把安德羅克萊斯帶到他的面前,問他緣由,安德羅克萊斯告訴他,早先他曾是非洲的一名奴隸,出逃後曾解救過這隻獅子,替它拔出了穿掌而過的一根刺,並與它一道在藏身的洞穴里生活了三個月。競技場主席德律緒斯請求國王赦免安德羅克萊斯一死。國王不僅同意了,甚至將獅子贈送給他。故事在民間流傳,被用來證明動物是可以識人的。
虎庭
據阿爾都爾.馬金說,亞洲和中東的暴君常用獅子、豹子和老虎作為行刑的劊子手。這些動物,尤其是老虎,常被當成“法官”來養。犯人被帶至法庭受審,手無寸鐵或持有一件不起作用的武器.例如說沒有開刀的匕首,而法庭便是由這樣的六隻猛獸組成。“如果他有罪,”作者說,“這些正直但是飢腸轆轆的‘法官’就會毫不留情地判他死刑併吞了他。如果‘法官’們不餓,或者這個嫌疑犯似乎不合它們胃口,他就被認為或假定為無罪,往往可以重獲自由。”
荷蘭游者斯特拉沃里納斯證實了虎庭的存在,因為18世紀在印度,他就曾經親身參與這種奇怪的審判方法。他說有一個犯人被扔進了虎穴,可是得以僥倖地脫過些“法官”的審判,因為他騎在其中最大的一頭老虎的背上。
“這頭老虎看來很隨和,因為它就這么任由它的騎士緊緊揪住它的尾巴,剩下來的那些老虎也許就不是那么好對付了,但是它們也不敢襲擊這個犯人,因為他仍然間坐上了這樣一個尊貴的位置。”這個不幸的人本應該就此逃命,可還是被王子的衛兵給殺了。
也是在印度,1812年在孟加拉邦,兩個人被扔給了一隻老虎。其中的一個很快便被咬死了,但是另一個經過兩小時的激烈搏鬥,終於用所謂的防衛武器——那把沒有開刃的匕首殺死了他的“法官”。他不僅被赦免一死,領主還向他致敬,並進了他許多禮物。一直到19世紀中葉,在印度和印度支那的某些地方,這一類的法庭角斗仍然存在。因為一直到那個時代,人們仍然認為老虎肩負著懲罰罪人的神聖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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