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力學犯罪論

動力學犯罪論是指犯罪原因研究中的一種理論。認為素質與環境各因素本身雖具有潛在的產生犯罪的可能性,但尚不能直接引起犯罪行為,只有經過多樣的相互作用,才能將潛在的產生犯罪的可能性變為實際的犯罪行為。該理論是由德國犯罪學家麥茲格於本世紀30年代提出的,並得到多數犯罪學家的支持。麥茲格對以往的犯罪原因的研究提出了異議,認為將犯罪原因分為犯罪人的個性與環境兩大要素,而僅僅論證其中之一的重要性,顯然是欠妥的。

這不僅是由於各因素在發揮作用之前,就已成為相互影響的動態體,而且犯罪行為是各因素之間以多種形態相互作用和直接結果。為了進一步說明這一理論觀點,麥茲格運用公式“Krt=aep·ptu”來表示。他認為,犯罪行為(Krt)的產生,是素質(a)及受發展條件(e)之行為者人格(p),與行為者周圍的人格形成(p)及行為形成(t)環境(u)相互作用的結果。西方犯罪學認為,綜合性的動力學犯罪理論,是當代犯罪原因研究中的最先進的理論。許多犯罪學者運用這一理論,將社會學研究與心理學研究相結合,將內外因要素與犯罪心理學研究相結合,對犯罪行為作動態的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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