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議

加議,官制名。清制, 凡官員有過失, 奉旨交部嚴加議處者,應加議。

凡加議,罰俸者由罰俸一月遞加至罰俸二年,止於降一級留任,總計八等;降留者,自降一級留任遞加至降三級留任,止於革職留任,共四等;降調者,自降一級調用至降五級調用而止。加議時,只能在各個等級內遞加,而不得超越其等級。如降留者不得加至降調,降調者不得加至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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