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權表決

加權表決

加權表決,即指在某些有關經濟、金融等領域的國際組織中,實行按照特殊比例分配給各成員國以不等量的投票權,採取所謂“加權表決制”。這一制度偏重於從成員國的利益大小與經濟實力著眼,給於占優勢的國家以較大的決定權。

根據一定標準給予國際組織成員國以不同票數或不等值的投票權的一種表決制度。是與一國一票的制度相反的。在這種表決制中,分配表決權所依據的標準包括成員國的人口、對組織的出資金額、貢獻、責任、利害關係等。主要適用於國際經濟組織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加權表決
  • 適用:國際經濟組織中
  • 特點:與一國一票的制度相反
  • 相關:萊茵河國際委員會
歷史發展,萌芽,第二個階段,種類,評價,

歷史發展

萌芽

加權表決制的萌芽可以追溯到1815年建立的萊茵河國際委員會。該委員會規定:對於某些行政事務,表決權根據成員國河流長度分配。〔5〕此後,加權表決制發展大體上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在1944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建立以前。在此時期,加權制只在個別組織中適用。如1874年創立的萬國郵政聯盟按大國或較重要國家分配表決權,除規定一國一票外,另給予殖民國家以額外票數,會員國的海外領地(屬地或保護國)亦得作為郵聯的一會員或郵政單位,有在萬國郵政大會的投票權。像葡萄牙在東非、西非、亞洲以及大洋洲各殖民地均享有此等投票權。再如1905年創立的國際農業協會,根據繳納會費數額(金額股數)分配表決權。該協會的會費數額分為五種,票數分為五等,國家分為五級;金額股數每股暫定1500法郎,每級繳納股數按幾何級數增加,各級股數分配則按數學級數增加。這種將法律平等與財政責任兼顧的表決方式創下1944年建立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按照投資額、所持股權分配投票權的先例。6

第二個階段

國際貨幣基金建立後為加權表決制發展的第二個階段。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剛剛結束的1945年。在大戰結束前,美、英等國為了改變過去20多年間各國匯兌貶值頻繁劇烈,幣制極端混亂的局面,提出了“經濟合作”的計畫,而最先提出的就是戰後貨幣計畫。1944年4月,美、英、加拿大等國發表了“國際貨幣聯合宣言”。同年7月,參加聯合會議的44國的代表在美國的新罕布夏州的布雷頓森林舉行了聯合國貨幣和金融會議。在會上,確立了被稱為“布雷頓森林模式”的新的表決制度。作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兩個主要發起國——美國和英國在確立這一新表決制中起了重要作用。在布雷頓森林會議籌備階段,美、英兩國決定在即將建立的國際金融組織中捨棄一國一票的表決方式,而代之以一種“豪紳主義”的決策制度。兩國進而又提出了具體的“凱恩斯計畫”和“懷特計畫”。這些計畫一再強調大國在決策方面的責任和權力。同時兩國也擔心,完全按照份額比例分配投票權,會挫傷其他國家參加該組織的積極性。最後決定基金組織的表決制度基本上根據各成員國向基金繳納的份額比重進行加權,同時,每一成員國可得到一個基本投票權。顯而易見,美、英兩國是想通過控制投票權的方式來控制決策程式。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所確立的表決制,對以後的國際經濟組織表決制度產生了重大影響。1956年成立的國際金融公司,1960年成立的國際開發協會以及一些區域性組織,如1959年設立的泛美開發銀行,1964年建立的非洲開發銀行和1965年建立的亞洲開發銀行,均採用加權表決制。當前許多國際經濟組織亦採用這種表決制度。〔7〕

種類

到目前為止,國際組織所採用的加權表決制主要有以下種類:
給予大國或重要國家以較多票數
如前所述的萬國郵政聯盟即屬此類。凡以人口為標準進行加權,基本上也屬此類,單純以人口為標準的情形並不多見,比較典型的有歐洲理事會的議事機構協商大會。按照歐洲理事會規約第22條的規定,會員國出席協商大會代表人數如下:奧地利6人,比利時7人,塞普路斯3人,丹麥5人,法國18人,聯邦德國18人,希臘7人,冰島3人,愛爾蘭4人,義大利18人,盧森堡3人,荷蘭7人,挪威5人,瑞典6人,土耳其10人,聯合王國18人。這是一種大致按成員國人口多寡決定表決權的表決制。〔8〕類似機構還有歐洲煤鋼聯營,歐洲原子能聯營和歐洲經濟共同體。這些機構會員國出席該大會的代表人數從36人到6人不等。〔9〕
根據成員國對本組織貢獻大小加權
主要在國際經濟組織中根據成員國對本組織貢獻大小,同時也考慮各成員國經濟實力等因素進行加權。如上文提及的國際農業協會,根據會費數額分配表決權。在世界銀行,每個成員國除享有250個基本票外,每持有股份一股增加一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則是:每成員國享有250個基本票;此外,每10萬單位特別提款權配額增加一票,配額的計算方法為:在計算一個會員國配額時,該國國民收入總值,經濟發展程度,國際貿易幅度等許多方面因素均予以考慮,亦即根據各個會員國在世界貿易和國際收支所占重要性來決定其在基金中的配額,配額與投票權成正比,配額愈多,投票權愈大。這種表決權取決於國家實際經濟實力。
將成員國分為若干集團
依據成員國利害關係,將成員國分為若干集團,將表決數平均分給各集團,然後由各集團內部確定投票原則之後,進行投票。1977年成立的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的主要機構——管理理事會和執行局的表決方式屬於此類。這兩個機構將總投票數1 800平均分配給第一、二、三類國家,即已開發國家,開發中國家和石油輸出國集團。開發中國家採用平權制,其它兩集團採用加權制。〔10〕還有國際商品協會組織,它將成員國分為兩大集團,總投票數平均分配給各集團,在各集團內統一規則進行加權表決。〔11〕這一種類意在縮小加權範圍。
給予大國或重要國家以常任或保障的席位
不變動“一國一票”原則,而在執行機關給予大國或重要國家以常任或保障的席位,或在其它方面給予特殊地位。這種方式的加權在國際組織中較為普遍。在國際勞工組織理事會中,政府理事一半由主要工業國家的會員國委派,而非由會員國代表大會選舉,而且為常任。國聯理事會則是由大國擔任常任理事席位,中等國家如波蘭、西班牙得連選連任,成為半常任理事國,其它國家當選理事國後,任期為三年,不得連選連任。政府間海事諮詢組織理事會的大多數理事國,是由對國際航運業務或國際海上貿易具有最大利益的會員國擔任,而不是由會員國大會選舉。國際原子能總署理事會近半數理事國被指定由原子技術最進步的會員國擔任,而不是由會員國大會選舉。甚至一些採用上述第二類加權制的國際經濟組織,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以及國際金融公司和國際開發協會也有類似規定。這幾個金融機構負一般業務之責的常務董事行使董事會授予的各項權力,其中五名派任常務董事由股權最多或基金攤額最大的五個會員國指派,而不是由董事會選舉。除了各派任常務董事外,還有15名選舉的常務董事,常務董事會的法定人數不僅需要全體常務董事的過半數,且所持投票權合計至少須為總投票權的一半。
總結
六十年代以後成立的機構,儘管由於新成員國增加,比重有所變動,但上述原則並未改變。如聯合國貿易及發展會議,其常設機構貿易及發展理事會由會議選舉的五十五個會員國組成。1972年經大會核准理事國名額增至六十八國,二十九席選自甲類(發展中)國家,二十一席選自乙類(發達)國家,十一席選自丙類(拉丁美洲)國家,七席選自丁類(社會主義)國家。選舉時不僅顧及公允地域分配,且注意主要貿易國家經常保有代表,所定席位分法是高度發展國家與低度發展國家的實質代表權大致相同。根據1965年聯大決議而成立的聯合國發展署,其董事會三十七個董事國中十七個由經濟較已開發國家擔任,十九個由開發中國家擔任,另一董事國則由區域分配集團輪流推選國家擔任。1971年該發展署經大會決議擴大為四十八個董事國後,二十七席由亞、非、拉開發中國家及南斯拉夫擔任,二十一席由經濟較已開發國家擔任。這種安排使技術開發協助的主要捐助國與主要受益國大致保持平均份量。
在聯合國機構中,依據《聯合國憲章》規定,任何會員國不得享有一票以上的投票權。但也有一些變通的規定:託管理事會席位由管理國家與非管理國家平均分配,各占一半。前一類國家為當然理事國,無需選舉。軍事參謀委員會完全由大國的參謀總長組成。最為人所熟知的是安理會五常任理事國與眾不同的地位:在世界政治舞台上影響最大的五大國不僅占有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席位,而且在安理會的投票中享有特殊權利:否決權。

評價

國際組織中的加權表決制,與傳統的國際社會公認的一國一票表決制明顯不同。加權表決制可以說,源於國內法上的股份公司的概念。股份公司的產生是歐洲一些國家對殖民地國家的商業活動,特別是進出口貿易不斷發展的結果,是集資經營,共擔風險的法律形式逐漸完善的產物。〔12〕股份公司的最大特徵是全部資本分為股份,不僅股東的出資以此為計算單位,而且股東表決權的行使,股利的分配也是以股份為標準來確定的〔13〕。股東在其權力機構——股東大會的表決權與出資股份成正比。這種規則主要是從股東在公司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出發的。股份是股東在公司內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主要依據。依股份來確定表決權是國內公司法上的一項原則。
國內法律原則演變為類似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的情況並不少見。一個較為典型的例子是國內自然人或法人之間的契約關係中的“契約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這一規則,演變為國際法中條約法的“約定必須遵守原則”。國內法中契約關係最早起源於羅馬法的規定。古代羅馬是資本主義商品關係發展的搖籃,而契約關係是商品關係中最基本的法律關係。契約是當事人之間確定的權利義務的一種合議,與此相適應,羅馬法規定“契約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14〕即契約必須遵守。在國際法上,條約是國家及其他國際法主體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確定其相互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的一種國際書面協定。15國際法上的條約與國內法中契約其不同點是:前者國家為主的國際法主體,後者為自然人或法人。相同點是兩者都在一定的平等主體之間確定權利義務關係,也正是由於這一共同點,使:“約定必須遵守”這一國內法原則適用到國際法中。顯然,國內公司法上的原則,為加權表決制的形成或確立提供了某種依據。
比較國內股份公司和國際經濟組織可以發現兩者確有共同點:它們均為經濟組織,都以參加人出資為本組織運轉的基礎,而出資人的出資對組織宗旨實現,決議的實施起重要作用,出資大的風險就大。考慮到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加權表決制是有其一定合理性的。像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各國在基金中的份額完全根據各特定國家在整個世界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一般主要考慮的因素為國民收入、外匯儲備和平均進出口額等〔16〕;份額多少與投票權成正比。鑒於經濟組織基本特徵是以盈利為其根本目標,這就意味著經濟組織運轉結果:無非是盈利或虧損。盈利對份額多的國家可以得到多的收益,虧損時份額多的國家受到虧損也大。
但國內股份公司與國際經濟組織畢竟有如下的很大差別:1.主體不同,前者是自然人或法人,後者主要是國家,而且是享有平等主權的國家。2.目標不完全相同,前者以盈利為目的,後者強調成員國之間合作,最終目標是維持一種國際經濟秩序。國際經濟組織中主體平等性及目的合作性,要求這些組織遵循主權平等原則。這正是一些採用加權制的國際經濟組織又都規定各成員國擁有相同的基本票的原因。然而又必須看到,傳統的一國一票一致同意原則與國際社會的客觀現狀並不完全吻和。各國在經濟、政治、軍事等方面的巨大差異,導致它們在國際社會所起的作用則不盡相同。加權制實際上是對國際社會各成員的真實情況的一種反映。國家之間完全平等只是國際社會中一種理想境界,而“國際法的主要目標在於建立一個與其說是合乎正義的,不如說是有秩序的國際關係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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