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捐懸餉

加捐懸餉,追收拖欠款項的一種徵收名目。清中葉,兩廣不少地區餉款欠懸無著。道光十九年(1839)飭令各埠鹽商加捐懸餉,拆配正引、積引、融引每包鹽完銀一分,籌補引每包完銀五厘。嗣後,以各部拆引多不足額,又飭按照認引核算完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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