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1846年教育法

加拿大1846年教育法是1846年6月由加拿大聯合省議會通過。為當時加拿大低地區最重要的教育法案。規定建立普通學校,各宗教派別有權維持自己的學校,根據財產交納學校稅;明確學校董事會、視導員和視導長的職責;規定在魁北克和蒙特婁,由 6 名羅馬天主教徒和 6 名新教徒組成的學校理事會管理教育,直至分別建立兩個教育局;並要求建立一個評審局(根據宗教信仰分為兩個部),負責為這兩個城市的學校選拔教師,選拔範圍分為初等、中等和高等學校 3 個級別。

法案受到一般民眾的抵制,他們反對建立任何正規的學校制度,將法案視為中央權力機構及其下屬組織用以提高稅收和約束人民的藉口,為此舉行反學校法起義,稱“燭花剪刀之戰”。至 1876 年,反對徵收學校稅的鬥爭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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