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環境(資源能源)
- 簽訂日期:1965年10月04日
- 條約種類:換文
1.職權根據。常設工程委員會包含4名成員,它是根據1961年1月17日美國和加拿大簽署的關於合作開發哥倫比亞河流域水資源條約及1964年1月22日的換文而設立並行使規定的職責。該委員會的美國分會是按照1964年9月16日頒布的11177號總統行政命令設立的。加拿大分會是根據1964年10月26日加拿大樞密院1964-1671法令和1964年12月17日的樞密院1964-1976修正法令成立的。
2.委員會組成。根據與條約有關的1963年7月8日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協定的第6條(2)以及樞密院1964-1671法令,常設工程委員會加拿大分會包含一名由加拿大政府提名和任命的成員,作加拿大分會的主席,另一名成員由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提名,加拿大政府任命。根據樞密院1964-1976法令,每個成員都指定一名代理人,以在成員缺席時進行替補。
根據第11177號總統行政法令,常設工程委員會美國分會由兩名成員組成,一名由陸軍部長任命,作為美國分會主席,另一名由內務部長任命。根據同一法令,每個成員都有一名代理人,以在正式成員缺席時進行替補。
3.主席。委員會各分會主席負責主持在其國內召開的委員會的所有會議,並作為委員會主席,在委員會某一分會主席不在時,該分會主席職務,必要時,及整個委員會主席職務由該分會的另一成員擔任,當另一成員也不在時,由該分會主席的代理人擔任。
4.委員會的一般職責。根據哥倫比亞河條約及附錄的規定,委員會的一般職責如下:
(1)收集有關加拿大和美國邊境的哥倫比亞河和柯特奈(Kootenay)河水流的資料。
(2)當偏離水電生產和防洪調度計畫很大時,要向加拿大和美國提交報告,如適合,在報告中要推薦正確的補救方法和補償調整措施。
(3)幫助協調兩方實體間可能出現的在技術和運行問題上的糾紛。
(4)進行定期檢查,必要時向雙方實體機構索取報告以保證條約目標得以實現。
(5)每年至少一次向加拿大和美國提交有關條約完成情況的報告。並就它認為應引起雙方注意的任何問題提交特別報告。
(6)根據加拿大或美國一方的要求,就條約範圍內其它任何問題進行調查和提出報告。
(7)按條約附錄1的要求規定就水文氣象系統的建立和使用同雙方企業商量。
5.會議。委員會在兩個分會主席都認為實施委員會職責是適當和必要的地點和時間召開會議。會議法定人數要求委員會的每個成員或其代理人出席。
6.委員會會議記錄。各分會主席應指定一名秘書,在本分會主席主持會議時,該秘書是委員會記錄的正式記錄員。各分會秘書相互交換並保存委員會認可的正式筆錄。作記錄的秘書應至少在會後15天內寄給委員會每個成員筆錄的初稿。以供審查和提出意見。各委員對筆錄的意見必須在30天后送交秘書,除非委員會另有規定。筆錄在下次委員會會議上進行討論通過,作記錄的秘書要將委員會認可的筆錄送交所有委員。
7.工程委員會。委員會可指定特別工程委員會幫助實施其職能。除非委員會另有協定,特別委員會中每國的成員數相等。成員在各自專業領域是具有資格的專業人員,不一定是兩國的政府官員或職員,他們由各分會主席任命,其服務期限也由分會主席確定。
8.技術和行政幫助。委員會各分會通過下述途逕取得所需的技術和行政幫助。
(1)委員會工作人員配備;
(2)利用各自政府的部門或機構提供的服務;
(3)保留諮詢工程服務。
9.報告。根據條約第十五條規定,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向美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提交一次報告,報告應通過加拿大北美事務和國家資源部部長和美國國務聊提交給各方政府,委員會第一個報告應在1965年12月31日提交。
10.開支。除非委員會另有規定,各國政府按本國通常的預算方法承擔本方分會認可的並用於分會活動的開支。
11.與雙方實體的聯繫。兩國的委員會與實體間的聯繫在各自的主席辦公室進行。
12.議事規則。委員會有權在符合本條約規定的程式範圍內制定補充規則,以履行條約規定的職責。
2.委員會組成。根據與條約有關的1963年7月8日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協定的第6條(2)以及樞密院1964-1671法令,常設工程委員會加拿大分會包含一名由加拿大政府提名和任命的成員,作加拿大分會的主席,另一名成員由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提名,加拿大政府任命。根據樞密院1964-1976法令,每個成員都指定一名代理人,以在成員缺席時進行替補。
根據第11177號總統行政法令,常設工程委員會美國分會由兩名成員組成,一名由陸軍部長任命,作為美國分會主席,另一名由內務部長任命。根據同一法令,每個成員都有一名代理人,以在正式成員缺席時進行替補。
3.主席。委員會各分會主席負責主持在其國內召開的委員會的所有會議,並作為委員會主席,在委員會某一分會主席不在時,該分會主席職務,必要時,及整個委員會主席職務由該分會的另一成員擔任,當另一成員也不在時,由該分會主席的代理人擔任。
4.委員會的一般職責。根據哥倫比亞河條約及附錄的規定,委員會的一般職責如下:
(1)收集有關加拿大和美國邊境的哥倫比亞河和柯特奈(Kootenay)河水流的資料。
(2)當偏離水電生產和防洪調度計畫很大時,要向加拿大和美國提交報告,如適合,在報告中要推薦正確的補救方法和補償調整措施。
(3)幫助協調兩方實體間可能出現的在技術和運行問題上的糾紛。
(4)進行定期檢查,必要時向雙方實體機構索取報告以保證條約目標得以實現。
(5)每年至少一次向加拿大和美國提交有關條約完成情況的報告。並就它認為應引起雙方注意的任何問題提交特別報告。
(6)根據加拿大或美國一方的要求,就條約範圍內其它任何問題進行調查和提出報告。
(7)按條約附錄1的要求規定就水文氣象系統的建立和使用同雙方企業商量。
5.會議。委員會在兩個分會主席都認為實施委員會職責是適當和必要的地點和時間召開會議。會議法定人數要求委員會的每個成員或其代理人出席。
6.委員會會議記錄。各分會主席應指定一名秘書,在本分會主席主持會議時,該秘書是委員會記錄的正式記錄員。各分會秘書相互交換並保存委員會認可的正式筆錄。作記錄的秘書應至少在會後15天內寄給委員會每個成員筆錄的初稿。以供審查和提出意見。各委員對筆錄的意見必須在30天后送交秘書,除非委員會另有規定。筆錄在下次委員會會議上進行討論通過,作記錄的秘書要將委員會認可的筆錄送交所有委員。
7.工程委員會。委員會可指定特別工程委員會幫助實施其職能。除非委員會另有協定,特別委員會中每國的成員數相等。成員在各自專業領域是具有資格的專業人員,不一定是兩國的政府官員或職員,他們由各分會主席任命,其服務期限也由分會主席確定。
8.技術和行政幫助。委員會各分會通過下述途逕取得所需的技術和行政幫助。
(1)委員會工作人員配備;
(2)利用各自政府的部門或機構提供的服務;
(3)保留諮詢工程服務。
9.報告。根據條約第十五條規定,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向美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提交一次報告,報告應通過加拿大北美事務和國家資源部部長和美國國務聊提交給各方政府,委員會第一個報告應在1965年12月31日提交。
10.開支。除非委員會另有規定,各國政府按本國通常的預算方法承擔本方分會認可的並用於分會活動的開支。
11.與雙方實體的聯繫。兩國的委員會與實體間的聯繫在各自的主席辦公室進行。
12.議事規則。委員會有權在符合本條約規定的程式範圍內制定補充規則,以履行條約規定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