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平解費, 山東鹽稅雜款之一。“加平”亦稱“隨平”、“余平”,即耗銀。清康熙年問,各處解交課款原有隨銀一項,鹽 款湊撥支用。課隨平每兩一分。最初隨平款作解部飯銀,其後隨平之外仍有飯銀。雍正元年(1723)停止隨平名目,只解飯銀。十二年又令將隨平恢復解部。每課銀一兩隨交四分四厘,其中,二分五厘為加平,一分五厘為部飯,三厘解官盤費,其餘為置辦鞘木鐵箍、包銀繩索之需。共征加平解費銀8 100餘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