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義法學

功能主義法學,社會法學的分支學說。認為法律是一種中性的,社會整合的工具;反對孤立地研究法律,主張把法律放在整個社會體系中進行研究,特彆強調法律在促進社會穩定,保證社會和諧發展中所起的作用。有的代表人物注重研究法律這個子系統與社會其它系統之間的關係,這種子系統被稱為模式變元,法律要從其它模式變元(政治、經濟、科學和技術)那裡接受輸入信號,然後向外輸出社會有機連帶的正義。有的代表人物注重研究法律的隱功能,認為法律不僅具有短期的、為人所意識到的明顯功能,而且有長期的、未被人所意識到的隱藏功能。從事社會—法律研究的學者長期忽視了隱功能的研究。他們常常觀察法院、警察部門、行政機構、律師的實際工作,並將此與法律規定進行對照和比較,從中發現法律與事實之間的差距,然後再提出某種消除這種差距的建議。這種研究在方法論上是錯誤的,因為法律與事實的這種差距很可能具有一種社會隱藏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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