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閣縣翠雲廊古柏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劍閣縣翠雲廊古柏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劍閣縣翠雲廊古柏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經劍閣縣十七屆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4年4月24日由劍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公布印發執行。

《劍閣縣翠雲廊古柏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分總則、保護管理、保護利用、保障措施、責任追究、附則共六章,三十二條,明確了翠雲廊古柏自然保護區的保護範圍、保護機構、保護措施、獎懲機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劍閣縣翠雲廊古柏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出台背景,價值意義,規章全文,

出台背景

2014年4月24日,劍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關於印發《劍閣縣翠雲廊古柏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的通知(劍府辦發〔2014〕16號),指出《劍閣縣翠雲廊古柏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已經劍閣縣十七屆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印發執行。

價值意義

《劍閣縣翠雲廊古柏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的出台,將進一步規範劍閣縣境內翠雲廊古柏自然保護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加強保護自然環境、自然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維護自然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規章全文

劍閣縣翠雲廊古柏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劍閣縣境內翠雲廊古柏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加強保護自然環境、自然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維護自然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四川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翠雲廊古柏自然保護區劍閣縣境內古柏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古柏自然保護區範圍內從事建設、勘探、科研、旅遊、運輸及農、工、牧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保護區是以古柏及其生存環境為主要保護對象的珍稀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行政區劃位於廣元市的劍閣縣、昭化區和綿陽市的梓潼縣。地理位置介於東經105°04′——105°49′、北緯31°31′——32°20′之間。劍閣縣境內古柏保護區的範圍包括:北線廣元昭化至劍閣普安段、西線劍閣普安鎮至梓潼縣境段、南線劍閣普安鎮至劍閣縣塗山鄉厚子鋪段古柏兩側各500米範圍內的林業用地和驛道附近有古柏分布的國有林及劍門關林場等國有林地,總面積15772公頃。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四條 保護區的保護與管理應遵循全面保護、突出重點、生態優先、科學利用、適度開發、持續發展的原則。保護區的規劃制定和建設、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保護區實行縣鄉(鎮)兩級政府負責制,由林業園林部門及其專門機構代表縣人民政府主管。
第六條 劍閣縣翠雲廊古柏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是保護區的管理機構,對保護區內的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實施行政管理,負責解決有關行政事務問題。
第七條 管理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保護區的政策和法規,開展自然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保護和發展自然保護區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做好護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受林業園林主管部門的委託,依法查處破壞保護區內生物資源和自然環境的違法行為及其責任人。
(三)定期組織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調查,建立自然資源檔案制度;開展保護區的科學研究、科普宣傳教育,擴大對外科技交流,探索自然演變規律及合理利用、開發生物資源的科學途徑;組織環境監測,保護轄區內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
(四)編制自然保護區的總體規劃,抓好自然保護區各項建設;統一管理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統一管理和監督保護區內各項經營活動;負責保護區的行政管理,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項崗位責任制。
(五)依法開展自然保護區生態旅遊和多種經營,增強保護區自我發展能力;扶持保護區內民眾發展經濟,正確處理保護與發展的關係,逐步建立自然保護區社區共管體系。
(六)做好保護區內林地管理,完善界樁、界碑,穩定林地權屬。
第八條 保護區管理局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的保護區範圍和界線,在保護區邊界的顯著位置設定界標;保護區範圍或界線的調整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破壞保護區的界標和其他設施。
第九條 保護區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由管理局統一管理,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進入保護區修築設施。保護區內的林地、保護對象以及科研、管護等設施,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破壞。不得在保護區內從事破壞性的開發、利用活動。
第十條 管理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技術規範和標準,建立健全相應的保護和管理制度,依法履行保護和管理職責。
管理局要做好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活動,做好森林火災預防工作,必須嚴格控制火源,保護區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管理局要做好保護區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加強監測和野外巡護,嚴防森林病蟲害的發生或蔓延,防止外來林業有害生物進入保護區。
管理局要加大工作經費的投入,加強日常巡護工作,保障保護管理工作正常運轉。
第十一條 管理局應對保護區內的古柏及古樹名木進行掛牌保護,統一進行編號、登記、製作保護牌並建立檔案。古柏及古樹名木檔案應包括中文名稱、學名、科名、樹齡、保護級別、位置、編號、生長狀況、影像資料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古樹名木保護牌。
第十二條 管理局依法在出入保護區的主要路口設定森林防火、野生動物保護和林業資源管理檢查哨卡,負責對進入保護區的人員進行安全和自然資源保護知識的宣傳教育,依法對出入保護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 管理局要與周邊縣區加強古柏保護的協作,共同制定聯防聯護公約,做好保護工作。
第十四條 根據自然資源情況,保護區劃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
其中核心保護區確定為:驛道古柏兩側各50米範圍及核工業九院所屬國有林;緩衝區確定為驛道古柏兩側50米以外、500米以內的林業用地;實驗區確定為劍門關林場及零星分布國有林。
核心區內的開發、建設活動必須報請管理局和林業園林主管部門,未經批准嚴禁任何形式的開發和建設;緩衝區和實驗區可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科學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遊等活動。
自然保護區的居民,應當遵守自然保護區的有關規定,固定生產生活活動範圍,在不破壞自然資源的前提下,從事種植、養殖業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
因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教學實習、標本採集等活動需要進入核心區和緩衝區的,應當向管理局或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進入,按照批准的活動方案進行,對涉及不宜公開的相關內容要加以保密,並應當向管理局提交活動成果的有關副本。
第十五條 保護區內實行封山育林,禁止進入保護區核心區進行鏟草、剃枝、摟葉、放牧、生火。
嚴格控制保護區內林木採伐,核心保護區禁止林木採伐。
禁止在保護區內進行開墾、燒荒、開礦、採石及其他污染環境、破壞自然資源的生產經營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嚴禁下列損害古柏及保護區內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在樹上釘釘、刻劃、張貼或者懸掛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業時借樹木作為支撐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樹、折枝、挖根、摘采果實種子或者剝損樹枝、樹幹、樹皮;
(四)距樹冠垂直投影5米的範圍內堆放物料、挖坑取土、興建臨時設施建築、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動用明火或者排放煙氣、硬化地面等。
第十七條 積極開展對古柏砌石壘土、支架保護、挖排水溝、擴窩、施肥、圍欄、補樹洞、架設避雷裝置等單項保護措施,確保珍稀古柏正常生長。
保護局應組織開展科學研究,積極探索促進古柏生長和延緩衰老的途徑,並對單株古柏,視其具體情況提出有針對性和有效的保護措施。
第十八條 對已死亡的古柏及保護區內的古樹名木,應當經管理局或林業園林主管部門確認,查明原因並予以登記備案後,按程式逐級上報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十九條 古柏垂直投影以外30米範圍內嚴禁開發和建設。保護區內確需進行工程建設的,鄉鎮人民政府、國土、住建部門在辦理有關手續時,須徵得管理局的同意,並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在古柏垂直投影以外30米範圍內歷史形成的建築物及其它設施,應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逐步遷建或拆除。
交通運輸部門在新建、改建、擴建公路時,應對古柏及所涉及的名木古樹提出避讓和保護措施,由保護區管理局或林業園林主管部門進行評估、審核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條 培育和發展二代古柏,落實二代古柏範圍及株數,進行掛牌保護。
第三章 保護利用
第二十一條 牢固樹立“保護第一、持續發展”的原則,經濟建設與自然保護協調發展,在保護的前提下開發,在利用中加強保護,注重保護,適度開發,合理規劃,分步實施。
第二十二條 在符合保護區總體規劃的前提下,保護區內可以在指定的範圍內開展生態旅遊或其他開發活動,但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設單位向管理局或林業園林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環境及自然資源保護措施及方案,由管理局或林業園林主管部門提出意見並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二)所得收益在一定時期內按比例分成,專項用於保護區的自然資源保護和基礎設施建設;
(三)旅遊及其他開發必須由管理局或林業園林主管部門確定合適的旅遊開發點和旅遊路線;
(四)旅遊或開發點的建築和設施要體現民族風格,同自然景觀和諧一致;
(五)根據旅遊需要和接待條件制訂年度接待計畫,按隸屬關係報林業園林主管部門批准,有組織地開展旅遊;
(六)開發業主單位應設定防火、衛生等設施,實行嚴格的巡護檢查,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自然資源的破壞。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把保護、開發、建設自然保護區納入地方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社會發展計畫,採取有利於自然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保護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二十四條 管理局的人員經費、公業務費及保護區日常管護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經批准可以多渠道籌集資金,對在保護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經批准的工程建設單位開徵資源補償費和生態保護費,建立正常而穩定的資金渠道,用於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資、認養形式參與古柏及保護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捐資、認養費要專款專用。
第二十五條 驛道古柏保護實行縣、鄉(鎮)行政首長負責制和離任交接制度。縣、鄉(鎮)行政首長在換屆和工作變動時,必須把驛道古柏保護現狀、古柏數量作為工作交接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縣森林公安局要負責維護自然保護區內的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安全,依法查處破壞自然保護區資源和環境的違法、犯罪案件。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管理局責令其改正,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視不同情節給予處罰:
(一)擅自移動或者破壞保護區界標的,責令恢復原狀,每移動一處界標處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對古柏及保護區內古樹名木及其林木資源造成損害的,除賠償相應損失外,視情節輕重,處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批准進入保護區核心區的,每人處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批准,在緩衝區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攝影錄像、採集標本等活動的,沒收所得資料和實物,並處每人次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未經批准,在實驗區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攝影錄像、採集標本、林副產品等活動的,沒收所得資料和實物,並處每人次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六)未經批准,在保護區內建設各類工程設施或房屋建築的,由保護區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並處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保護區內放牧、狩獵、開荒、開礦、採藥、採石等破壞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由管理局會同縣級林業園林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保護區造成破壞的,視其情節,處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八)經批准進入保護區,但不服從保護區管理部門管理的,處每人次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九)經批准在保護區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攝影錄像、採集標本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向保護區管理部門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處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十)在保護區內非法占用林地、採伐林木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它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保護區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由縣森林公安局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妨礙保護區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導致保護區自然環境破壞,自然資源和古樹名木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紀檢監察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三十條 對在保護區管理、資源保護和科學研究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四川劍閣縣翠雲廊古柏自然保護區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翠雲廊古柏自然保護區(劍閣)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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