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川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

劍川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

劍川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英文譯名:Jianchuan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簡稱:劍川縣非遺保護協會 英文簡稱:JICHPA)是經劍川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同意、劍川縣民政局批准成立的雲南省第一家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為劍川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協會是由劍川縣國家級、省級、州級、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及熱愛民間傳統文化、手工藝和技藝傳承事業發展,有志於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個人自願參加的地區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劍川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
  • 外文名:Jianchuan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 簡稱:劍川縣非遺保護協會
  • 英文簡稱:JICHPA
  • 地區:劍川縣
  • 社團性質: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成立時間,章 程,

成立時間

劍川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
2015年12月29日,劍川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正式成立,成為省內第一家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雲南省文化廳非遺處潘振炎、大理州非遺中心何愛東、縣委宣傳部部長何正春對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出了要求、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張麗在大會上致辭,縣民政局局長李玉成、縣文廣局局長陳永和宣讀了同意籌備劍川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的批覆和關於成立劍川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的批覆檔案,並為新成立的協會頒牌授印。雲南省非遺中心發來賀電,對我縣成立協會給與充分肯定和支持,198名會員參加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大會聽取了協會主要發起人楊鴻坤同志向大會報告協會籌備工作,工作人員做協會《章程》(草案)、財務制度的說明,審議通過了《劍川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章程》、財務制度,選舉和產生了協會第一屆理事會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協會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方針,在縣非遺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制定我縣非遺保護髮展計畫,協助文化主管部門完成非遺保護任務。為促進我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發展做貢獻。
在協會成立大會上,縣文廣局局長陳永和對縣非遺協會的成立和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當選表示祝賀。對新成立的協會提出四點希望:一是充分發揮協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二是充分調動積極性,使會員主動投入傳承和保護工作。三是要全面履行職能,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四是要抓住機遇,開展各類非遺文化交流活動。
目前,全縣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3個、省級5個、州級6個、縣級11個,省級傳承人22人,州級傳承人10人,縣級傳承人95人。協會的首批198名會員既有長期從事非遺保護工作代表,也有省級、州級、縣級非遺保護名錄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根據協會章程,協會將主要履行以下職能:調查、挖掘、搶救、收集、整理、研究我縣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和保護工作,弘揚、發展我縣優秀傳統民族民間文化;參與制定劍川縣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保護技術和工作規範,接受政府相關部門委託,徵集、收藏非物質文化遺產作品;加強非遺理論研究和資料整合,編輯出版或配合有關部門出版非遺相關書籍、影像製品等;培養非遺保護人才,推廣普及非遺保護知識,對全縣基層非物質文化遺產從業人員進行指導和業務培訓,提高全社會保護非遺的意識,探索非遺保護的有效途徑;協助我縣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工作;組織學術討論,推動非遺保護研究體系建設和理論建設;加強與全國各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及相關組織、專家學者和傳承人的交流,開展對外學術交流,為推動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的發展搭建平台。協助政府部門搞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及舉辦各類宣傳展示活動,廣泛開展優秀非遺進校園、進農村、進社區、進企業等活動,推動我縣非遺活動的健康發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宣傳、推廣工作,協助會員拓展非遺產品和旅遊工藝品相結合的市場推廣,加強與各個外貿機構和旅遊景點的聯繫和溝通,促進劍川旅遊非遺工藝品市場的發展;依託非遺主管部門的資源和發展戰略構想,承擔各類非遺文化的獎、賽、論壇、交流合作活動,搭建非遺公眾信息數位化平台、移動終端微信平台、網際網路電子商務平台,推動非遺產品的流通等。將劍川縣優秀民族傳統文化推向世界。
章 程
劍川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
Jianchuan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章 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次全體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團體名稱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為了規範劍川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英文譯名:Jianchuan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簡稱:劍川縣非遺保護協會 英文簡稱:JICHPA)的運行,建立長期有效的運行和發展機制,特制訂本協會章程。
第二條 團體性質 劍川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是本縣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自願組成的自律組織,屬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凡入選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國家級、省級、州級、縣級的保護單位與傳承人,承認本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均可申請入會,凡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有關,熱愛民間傳統文化、手工藝和技藝傳承發展事業,對促進我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做出貢獻的社會各界人士,承認本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亦可申請入會,成為本協會的會員。
第三條 團體宗旨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面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方針,在縣非遺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制定協本會發展計畫,協助文化主管部門完成我縣非遺保護任務。維護本協會會員的合法權益,團結全體會員,為促進我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發展做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劍川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劍川縣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 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劍川縣金華鎮北門外1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調查、挖掘、搶救、收集、整理、研究我縣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和保護工作,弘揚、發展我縣優秀傳統民族民間文化;
(二)參與制定劍川縣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保護技術和工作規範,接受政府相關部門委託,徵集、收藏非物質文化遺產作品;
(三)加強非遺理論研究和資料整合,編輯出版或配合有關部門出版非遺相關書籍、影像製品等;
(四)培養非遺保護人才,推廣普及非遺保護知識,對全縣基層非物質文化遺產從業人員進行指導和業務培訓,提高全社會保護非遺的意識,探索非遺保護的有效途徑;
(五)協助我縣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工作;
(六)組織學術討論,推動非遺保護研究體系建設和理論建設;
(七)加強與全國各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及相關組織、專家學者和傳承人的交流,開展對外學術交流,為推動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的發展搭建平台。
(八)協助政府部門搞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及舉辦各類宣傳展示活動,廣泛開展優秀非遺進校園、進農村、進社區、進企業等活動,推動我縣非遺活動的健康發展;
(九)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宣傳、推廣工作,協助會員拓展非遺產品和旅遊工藝品相結合的市場推廣,加強與各個外貿機構和旅遊景點的聯繫和溝通,促進劍川旅遊非遺工藝品市場的發展;
(十)依託非遺主管部門的資源和發展戰略構想,承擔各類非遺文化的獎、賽、論壇、交流合作活動,搭建非遺公眾信息數位化平台、移動終端微信平台、網際網路電子商務平台,推動非遺產品的流通,將我縣優秀傳統文化推向世界。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有單位和個人,由我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項目單位、項目傳承人和熱愛民間傳統文化、手工藝和技藝傳承發展事業的人士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或協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領導;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決定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理事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到會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協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協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會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日常工作由秘書長主持全面工作,處理本協會各種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協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下屬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協會代表大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監事1名。監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也可以由業務主管單位(或業務指導單位)推薦1人。監事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協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劍川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審查同意,並報劍川縣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協會代表大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劍川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5年12月2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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