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經歷
1970年,劉雪峰出生,中學沒畢業便成了松原扶餘市三岔河鎮的一名苗圃工人。21歲時,劉雪峰的人生軌跡發生改變。
2009年7月21日,劉雪峰刑滿出獄重新做回苗圃工人。
人物事件
成為疑犯
1991年8月1日21時40分許,三岔河鎮一中校警辛某某在校外胡同遇害,其身中三十餘刀,左右兩側臉頰亦被人用刀劃破。
劉雪峰告訴澎湃新聞,案發後,警方在周邊走訪時,他曾主動向警方提供證言,稱其在路上偶遇過辛某某,當時他從未婚妻家出來回自己家,先後與辛某某、一騎車男子迎面而過。後又遇見一熟人,打過招呼後便回到家中。
隨著警方的調查,劉雪峰成為疑犯。1991年11月15日,劉雪峰“因殺人被收容審查”。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1985年《公安部關於嚴格控制使用收容審查手段的通知》及1991年《公安部關於進一步控制使用收容審查手段的通知》,劉雪峰屬於“本地作案,身份清楚”之人,並不適用收容審查措施,依法應當“採取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其他法律措施”。而從1991年11月15日至11月27日,劉雪峰一直處於被收容審查狀態。
訊問筆錄
在案移送劉雪峰訊問筆錄總計10份,包括9份偵查階段訊問筆錄,1份審查起訴階段訊問筆錄。其中,第1份和第3份訊問筆錄中,劉雪峰稱自己無罪。從審查起訴階段起,至一審、二審時,劉雪峰全部作無罪辯解。
關於作案工具的數量及特徵,劉雪峰在偵查階段的9 份訊問筆錄中,先後形成了至少5次不同版本的供述。律師認為,劉雪峰一方面進行有罪供述,另一方面在作案工具的數量、特徵等關鍵事實上無法形成穩定供述,反而前後矛盾、反覆不定,其有罪供述真實性存疑。同時,兇器的來源和去向,最終也未能查明。
關於作案工具的種類,在案3份鑑定結論也不一致,1991年8月7日扶餘市公安局技術科出具《屍檢筆錄》認為兇器“一種為單面刃刺器,另一種為兩面鈍刺器”,1991 年12月27日白城地區公安局出具的《工具痕跡分析意見書》,以及1992年5月14日白城地區公安局出具的《覆核檢驗意見書》認為,兇器為同一種工具。
一審宣判
1991年12月4日,劉雪峰被批捕,後由吉林省檢察院白城分院向白城地區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1992年11月6日,白城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書共兩頁,不足千字。
該一審判決書稱,白城中院經公開審理查明:1991年8月1日21時40分許,被告人劉雪峰因瑣事在未婚妻張某某家與張發生口角,賭氣從其家出來,行至三岔河一中西側胡同時,與迎面走來的三岔河一中校警辛某某相撞,繼而發生口角。被告人劉雪峰掏出隨身攜帶的尖刀,照辛的背部、胸部連刺數刀,後又照辛的臉部兩側各劃一刀,致辛當即死亡後逃離現場。經法醫鑑定,被害人辛某某死於大失血、氣血胸。
判決書稱,上述事實清楚,有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屍檢報告,物證在卷為憑。被告人劉雪峰雖推翻原供,但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白城中院認為,被告人劉雪峰目無國法,僅因走路相撞發生口角,而持刀行兇殺人,致被害人辛某某死亡,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手段極其殘忍,情節及後果特別嚴重,實屬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犯罪分子。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經該院審判委員會1992年度第38次會議討論決定,依照《刑法》第132條、第53條第一款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式的決定》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劉雪峰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一審宣判後,劉雪峰不服,抗訴至吉林高院。抗訴理由包括,其沒有作案時間,認定的作案兇器不符。其辯護人認為,認定劉雪峰作案證據不足。
二審判決
二審並未開庭審理。1993年8月31日,吉林高院經過書面審理後作出二審判決。吉林高院審理查明,原判認定劉雪峰用尖刀將辛某某殺死的事實,有證人張某等人證實,劉雪峰有作案時間,並有現場勘查記載及法醫鑑定等佐證,足以認定劉雪峰作案,其抗訴理由不予支持。
二審判決書顯示,吉林高院認為“劉雪峰殺人手段殘忍,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原審判決定性準確”,但並未維持一審判決,而是改判劉雪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改判死緩的理由為:“但據本案情節,量刑欠當。”
白城中院、吉林高院認定的劉雪峰“殺人手段殘忍”,從屍檢報告可見一斑,屍檢報告顯示,被害人辛某某身中30餘刀,有8刀刺入胸腔,其左右兩側面頰各被刀割出六七厘米長的傷口。
劉雪峰告訴澎湃新聞,他與辛某某並不認識,案發後他才從別人口中得知遇害的辛某某是鎮一中校警,“倆人不認識,怎么可能僅僅因為走路碰了一下,就捅人家幾十刀,還把人家臉劃破?我是屈打成招的。案發前,一中發生過多次偷盜案件,我懷疑是偷盜團伙打擊報復,不然不能有這么大的恨。”
入獄服刑
二審判決生效後,劉雪峰被關進吉林省公主嶺監獄服刑。入獄後,劉雪峰仍不斷申訴,其家屬也四處奔走喊冤。1995年,吉林高院受理劉雪峰父親劉景瑞的申訴,並於1998年作出駁回申訴通知書。
該駁回申訴通知書稱,原判“事實清楚,被告人亦多次供認,有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法醫鑑定等證據在卷,認定屬實。審理認為,你(劉景瑞)提出劉雪峰沒有殺人,沒有充分事實根據;你還提出劉雪峰在公安機關逼供下供認犯罪,經查亦無事實根據。故駁回申訴,維持原判”。
此後,劉雪峰及家屬雖繼續申訴,但無甚收效。劉雪峰說,後來管教也不肯給他寄申訴材料,只是勸他認罪,安心服刑。
經過多次減刑,劉雪峰於2009年7月21日刑滿出獄。
刑事申訴
2009年7月21日,劉雪峰刑滿出獄重新做回苗圃工人。他稱,後來他通過媒體得知
聶樹斌、
呼格吉勒圖等冤錯案獲得糾正的事情,於是又聘請律師調出案卷,再由身為刑警的舅舅分析研判並組織申訴材料提交相關部門。
2018年8月,吉林省檢察院對劉雪峰作出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稱,經複查認為,原審法院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向吉林高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劉雪峰稱,此後吉林高院法官曾聯繫他做過一次筆錄,但在那之後便再無訊息。之後,劉雪峰決定向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求助,該所有一項“蒙冤者援助計畫”,吉林劉忠林等冤錯案當事人曾受到過這項計畫的無償援助。該所在研判過劉雪峰故意殺人案案卷後,決定進行援助,並指派高文龍和楊嵐律師代理劉雪峰的申訴事宜。
2023年5月,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高文龍和楊嵐通過實地走訪案發地、研判案卷材料,重新組織了申訴材料,並提交給吉林高院。
2023年9月7日,劉雪峰收到了來自吉林高院的再審決定書,該院決定組成合議庭,再審劉雪峰故意殺人案。該再審決定書落款時間為2023年8月11日。吉林高院表示,2018年8月29日,吉林省檢察院作出再審檢察建議書,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劉雪峰實施了故意殺人行為,建議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對該案重新審判。吉林高院認為,吉林省檢察院再審檢察建議符合再審條件,決定由該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2024年5月,吉林省檢察院決定向吉林高院發再審檢察建議4年多後,未等到進一步訊息的劉雪峰再次向吉林高院提出申訴。
案件再審
2024年6月21日上午9時,本案再審開庭。庭審中,檢辯雙方均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吉林省檢察院的檢察建議認為,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劉雪峰殺死被害人辛某某的事實不清,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建議吉林省高院依法改判。
庭審持續到21日午後結束,審判長宣布休庭。澎湃新聞注意到,從1991年到案至今,劉雪峰喊冤已近3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