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耀穢罵本婦致婦自盡案,發生於道光元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耀穢罵本婦致婦自盡案
- 發生地點:陝西
- 發生時期 :道光元年
- 涉及人物:紀氏
案件記載
本案發生於道光元年(公元1821年)。陝西省有民劉耀,因向祁紀氏的老公收錢耍龍燈,與紀氏發生爭罵。劉耀對其穢語相加,致紀氏羞怒無比後劉耀無意在紀氏大門牆外唱秧歌,紀氏隔牆聽聞,懷疑他有意譏誚,便引起前忿上吊自盡。案件發生後,該撫將劉耀依照“出語褻狎本婦一聞穢語輕生例”判以流刑。上報後,刑部查明,有人作證,該犯劉耀在祁家門牆外學唱秧歌,並不知紀氏已在家中。因此,應該依照“他事口角穢語詈罵例”判以杖流刑。而該撫捨棄因他事口角詈罵正條,轉引“出語褻狎”之例,罪名雖然差不多,但引例不妥,應改為“因他事與婦女角口,彼此詈罵,婦女一聞穢語氣忿輕生例“判杖一百,流三千里。本案判決雖經刑部核實,但仍有不妥之處。因為本案紀氏並非“一聞穢語氣忿輕生”,而是在氣忿基本平息之後,聽到該犯劉耀學唱秧歌,懷疑其有意譏誚,觸起前忿而投環自盡。在定刑量罪上沒有考慮到這一點,從而判得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