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翔(江西省吉安市公安局原四級高級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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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翔,男,漢族,1972年1月出生,江西永新人,1991年8月參加工作,1999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江西省吉安市公安局四級高級警長。

2023年8月10日,吉水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吉安市公安局法制支隊原支隊長劉翔受賄、徇私枉法、洗錢一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翔
  • 民族:漢族
  • 籍貫:江西永新
  • 出生日期:1972年1月
  • 主要成就:2017-2019年度全省依法行政先進個人
人物經歷,人物事件,接受調查,依法雙開,開庭審理,所獲榮譽,

人物經歷

1991年8月至2000年8月,吉安行署公安處法制科見習科員、辦事員、科員;
2000年8月至2008年12月,吉安市公安局法制處科員、副處長(副科級);
2008年12月至2010年12月,吉安市公安局法制處副處長(正科級);
2010年12月至2016年9月,吉安市公安局情報信息研判處處長;
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吉安市公安局法制支隊支隊長;
2018年9月至2020年11月,吉安市公安局法制支隊支隊長、一級警長;
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吉安市公安局法制支隊支隊長、四級高級警長;
2022年6月,吉安市公安局四級高級警長。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22年6月,劉翔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吉安市紀委市監委駐市公安局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經吉安市監委指定管轄,泰和縣監委對其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2年11月,吉安市紀委市監委駐市公安局紀檢監察組、泰和縣監委對吉安市公安局四級高級警長劉翔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翔身為黨員幹部,對黨紀國法毫無敬畏之心,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禮品禮金,接受管理服務對象為其消費免單、旅遊和宴請,熱衷於搞“一桌餐”,沉迷於娛樂場所吃喝玩樂,違規借貸獲取大額利息差;干預、插手司法活動;貪圖享樂、紙醉金迷,追求低級趣味,長期夜宿KTV、酒吧,與多名女性長期保持不正當性關係;執法犯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案件審核審批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財物,且在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期間仍頂風作案,嚴重敗壞公安隊伍形象。
劉翔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在黨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後仍然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影響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吉安市公安局黨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劉翔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開庭審理

2023年8月10日,吉水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吉安市公安局法制支隊原支隊長劉翔受賄、徇私枉法、洗錢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至2022年期間,被告人劉翔利用擔任吉安市公安局法制支隊支隊長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刑事立案、辦理取保候審、刑事撤案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錢財總計479.35萬元。期間,被告人劉翔為掩飾、隱瞞受賄錢款來源及性質,通過他人銀行卡轉賬的方式轉移、收取資金。此外,被告人劉翔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幫助逃避刑事追究。
被告人劉翔身為司法工作人員,上述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徇私枉法罪、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數罪併罰。
庭審過程中,合議庭組織控辯雙方圍繞指控的多起犯罪事實,一一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充分聽取了公訴人、被告人和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訴訟參與人的各項權利。被告人劉翔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案件將擇期宣判。

所獲榮譽

2020年9月24日,被江西省人民政府表彰為:“2017-2019年度全省依法行政先進個人”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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