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選自《東坡志林》)
劉凝之⑤為①人認所著履②,即與之。此人後得所失履,送還,不肯復取。又
沈麟士亦為鄰人認所著履,麟士笑曰:“是卿③履耶?”即予之。鄰人得所失履,送還,麟士曰:“非卿履耶?”笑而受之。
此雖小事,然④處事當如麟士,不當如凝之也。
(節選自蘇軾《東坡志林》)
注釋
①為:被。②所著履:穿的鞋。③卿:你。④然:但是,轉折連詞。⑤劉凝之:南朝宋隱士。
譯文
劉凝之被人指認說自己穿的鞋是某人的,就把自己的鞋子給了他。那人後來找到了丟失的鞋子,把
劉凝之的鞋子送還回來。
劉凝之就不肯要了。
沈麟士也被鄰居指認說自己穿的鞋子是鄰居的。
沈麟士笑著說:“是你的鞋嗎?”然後就給他了,鄰居後來找到了丟失的鞋子,送回來
沈麟士的鞋,沈麟士說: “不是你的鞋嗎?”沈麟士看看,笑著就收下了。這雖然是小事,但是處世應當像
沈麟士,不應當學
劉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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