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殊

劉殊

劉殊,男,漢族,1962年8月生,安徽懷寧人,1983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8月參加工作,研究生學歷,曾任安徽省馬鞍山市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殊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安徽懷寧
  • 出生日期:1962年8月
  • 畢業院校:安徽工學院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依法雙開,提起公訴,一審判決,

人物履歷

1979.09-1983.08 安徽工學院學生
1983.08-1984.11 馬鞍山市鑄造廠技術員
1984.11-1986.04 馬鞍山市鑄造廠副廠長
1986.04-1987.04 馬鞍山市機械工業局團委副書記
1987.04-1987.06 共青團馬鞍山市委工作人員
1987.06-1991.11 馬鞍山市經委企業管理科副科級辦事員
1991.11-1995.05 馬鞍山市經委企業管理科副科長
1995.05-1996.09 馬鞍山市經委(經貿委)企業管理科科長
1996.09-1999.08 馬鞍山市經貿委副主任
1999.08-2002.11 馬鞍山市金家莊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2002.11-2006.05 馬鞍山市金家莊區委常委、副區長
(其間:2003.02-2004.07 參加江蘇省委黨校行政管理專業研究學習)
2006.07-2009.10 馬鞍山市委台辦(市政府台事辦)主任
2009.10-2013.02 馬鞍山市商務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3.02-2013.03 馬鞍山市商務局局長、和縣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縣長候選人
2013.03-2013.07 馬鞍山市和縣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代縣長
2013.07-2014.01 馬鞍山市和縣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縣長
2014.01-2018.01 馬鞍山市和縣縣委書記
2018.01-2018.03 馬鞍山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和縣縣委書記
2018.03-2019.01 馬鞍山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8月23日,據安徽省紀委監委訊息:馬鞍山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劉殊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免去職務

2018年12月,劉殊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的有關規定,決定免去劉殊市政協第十屆委員會副主席職務、撤銷其市政協第十屆委員會委員資格。免去劉殊市政協第十屆委員會副主席職務,報市政協十屆二次全體會議備案確認。

依法雙開

2019年1月25日,據安徽省紀委監委訊息: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中共安徽省紀委、安徽省監委對安徽省馬鞍山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劉殊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殊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宴請;違反組織紀律,為他人職務調整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購物卡,利用職權為特定關係人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司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巨大損失,利用職務之便,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特定關係人使用,謀取個人利益,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分別涉嫌濫用職權犯罪、挪用公款犯罪和受賄犯罪。
劉殊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毫無黨性修養,利令智昏,品德敗壞,擅權妄為,大搞權錢交易、利益輸送,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劉殊開除黨籍處分,由安徽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免去其馬鞍山市第九屆市委委員職務,終止其安徽省第十屆黨代表、馬鞍山市第九屆黨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9年3月,安徽省馬鞍山市政協原副主席劉殊(副廳級)涉嫌濫用職權、挪用公款、受賄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滁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殊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劉殊,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意見。滁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殊在擔任和縣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舞弊,違規決定返還土地出讓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利用擔任和縣縣委書記職務便利,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挪用巨額公款給某公司進行經營活動,謀取個人利益;利用擔任馬鞍山市原金家莊區副區長,馬鞍山市委台辦主任、市商務局局長,和縣縣長、縣委書記,馬鞍山市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便利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賄賂,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濫用職權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判決

2019年12月12日上午,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馬鞍山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劉殊濫用職權、挪用公款和受賄一案公開宣判,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退出的受賄所得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挪用公款未歸還的人民幣2900萬元繼續予以追繳。
劉殊劉殊
公訴機關指控,劉殊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總計人民幣3315.25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人民幣4400萬元供其他單位進行營利活動,謀取個人利益,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且2900萬元未退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47.975萬元、7000美元,其中索賄人民幣8萬元,應以濫用職權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劉殊犯濫用職權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的事實清楚,公訴人當庭所舉證據確實充分,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劉殊當庭表示不抗訴。
2019年12月12日,因犯濫用職權、挪用公款和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退出的受賄所得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挪用公款未歸還的人民幣2900萬元繼續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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