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斯彬,男,1965年3月出生,漢族,江西安義人,大學學歷,1983年12月參加工作,1987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江西省南昌市鄉村振興局黨組書記、局長。
2022年8月29日,進賢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劉斯彬受賄、濫用職權一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斯彬
- 性別:男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江西安義
- 出生日期:1965年3月
- 政治面貌:中共黨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接受調查,依法雙開,提起公訴,公開通報,一審開庭,
人物履歷
1983年12月至1984年9月,安義縣交通局職工;
1984年9月至1987年7月,宜春師範專科學校學習;
1987年7月至1989年7月,安義縣萬埠中學教師;
1989年7月至1992年2月,安義縣政法委辦公室科員;
1992年2月至1995年11月,歷任安義縣政府辦公室科員,副主任科員;
1995年11月至2001年2月,歷任安義縣萬埠鎮黨委副書記,鎮長,黨委書記;
2001年2月至2002年12月,安義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委會委員;
2002年12月至2003年5月,南昌高新區艾溪湖管理處黨委書記、主任;
2003年5月至2004年6月,南昌高新區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副縣級)、艾溪湖管理處黨委書記、主任;
2004年6月至2010年5月,南昌高新區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
2010年5月至2011年3月,南昌高新區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兼區人武部部長;
2011年3月至2011年11月,南昌高新區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正縣級);
2011年11月至2019年5月,南昌市糧食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9年5月至2021年9月,南昌市扶貧辦公室黨組書記、主任;
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南昌市鄉村振興局黨組書記、局長;
2021年12月,被免職。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21年12月,南昌市鄉村振興局黨組書記、局長劉斯彬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南昌市紀委市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12年至2021年,劉斯彬在擔任南昌市糧食局黨委書記、局長等職務期間,多次收受管理服務對象及下屬以年節拜訪為名所送的禮金5.3萬元和高檔香菸250餘條、高檔酒水176瓶;多次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宴請;默認下屬企業違規設立“小金庫”,以“小金庫”資金違規發放津補貼。
依法雙開
2022年6月8日,據廉潔江西訊息,經中共南昌市委批准,南昌市紀委市監委對南昌市鄉村振興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劉斯彬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斯彬喪失理想信念,政治意識淡薄,貫徹落實國家糧食安全決策部署存在偏差,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規發放津補貼;忘記初心使命,將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淪為謀取私利的工具,靠糧吃糧,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非法收受巨額財物,且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產巨大損失。
劉斯彬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以及國家法律法規,並涉嫌受賄和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南昌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南昌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劉斯彬開除黨籍處分,由南昌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涉案財物一併移送。
提起公訴
2022年7月,南昌市鄉村振興局原局長劉斯彬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罪案,由南昌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南昌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進賢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斯彬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
劉斯彬利用擔任南昌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艾溪湖管理處主任、管委會副主任,原南昌市糧食局局長,南昌市扶貧辦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斯彬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產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斯彬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
公開通報
2022年8月,南昌市公開通報4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市鄉村振興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劉斯彬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接受宴請,違規發放津補貼問題”在列。
經查,2012年底至2021年,劉斯彬多次收受管理服務對象所送的禮品禮金折合65萬餘元;多次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宴請;默認下屬企業違規設立“小金庫”,違規發放津補貼。劉斯彬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2 年6月,劉斯彬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一審開庭
2022年8月29日,進賢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南昌市鄉村振興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劉斯彬受賄、濫用職權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斯彬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1039萬元(其中600萬元未遂);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達1667.383661萬元,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人出示了有關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等證據。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對出示的證據進行了質證,並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公訴人還結合本案,現場警示教育公職人員應當嚴把清正廉潔關。被告人劉斯彬對自己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自願認罪認罰,其家屬代其退繳了實際收受的全部受賄款人民幣439萬元。該案將擇日進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