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斌(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鑑定研究所司法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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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斌,男,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鑑定研究所司法鑑定人,因未按照法院通知書的要求出庭作證被北京市司法局處以行政處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斌
  • 執業證號:110006098036 
  • 處罰原因:未按照法院通知書的要求出庭作證 
基本信息,違法行為,行政處罰,

基本信息

劉斌,男,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鑑定研究所司法鑑定人(司法鑑定人執業證證號110006098036)

違法行為

2015年10月10日,因審理原告郭某豪訴被告牛某屯、樊某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委託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鑑定研究所對確定豪爵牌兩輪機車(懸掛晉EU0461號牌)的駕駛人等專業性問題進行司法鑑定。2016年5月6日,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鑑定研究所出具了“法大[2016]物檢字第47號”司法鑑定意見書,司法鑑定人劉斌、程某、楊某潼在鑑定意見書上籤名。
2016年5月19日,山西省澤州縣人民法院向劉斌發出了(2015)澤民初字第423號《山西省澤州縣人民法院通知書》,要求劉斌於2016年6月1日9時攜帶有效身份證明到山西省澤州縣人民法院第二審判法庭出席法庭審理並陳述證言。2016年5月下旬,劉斌收到該通知書後,認為鑑定結論是無法確定事發時的機車駕駛人,出庭作證對於事實認定沒有幫助,便與山西省澤州縣人民法院進行溝通聯繫,擬不出庭作證,但未取得人民法院同意。2016年6月1日,山西省澤州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劉斌未按照人民法院通知書的要求出庭作證。

行政處罰

2019年12月23日北京市司法局局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給予劉斌停止執業三個月(自2019年12月30日始至2020年3月29日止)的行政處罰(京司罰決〔201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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