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文波(黑龍江省煤炭安全管理局原局長)

劉文波(黑龍江省煤炭安全管理局原局長)

劉文波,男,漢族,1963年10月出生,吉林雙陽人,1990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6年7月參加工作,博士學位。曾任黑龍江省煤炭安全管理局局長。

2018年10月23日,黑龍江省嫩江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劉文波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文波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3年10月出生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

人物履歷

1982.09-1986.07 黑龍江礦業學院礦業工程專業學生
1986.07-1987.04 新立煤礦441採煤隊、掘進二區、通風區技術員
1987.04-1993.04 新立煤礦生產科技術員、主任工程師、副科長、科長
1993.04-1995.10 新立煤礦副總工程師
1995.10-1999.02 新立煤礦副礦長(副處級)
1999.02-2002.02 新立煤礦礦長(正處級)
2002.02-2005.02 鶴崗礦務局副局長、鶴崗礦業集團副總經理(其間:2002.07—2003.01 在加拿大阿爾伯塔大學學習工商行政管理)
2005.02-2005.12 雞西礦業集團董事、黨委委員、總經理
2005.12-2006.08 七煤(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龍煤集團七台河分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2006.08-2007.01 七煤(集團)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龍煤集團七台河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
2007.01-2008.10 七台河市委常委,七煤(集團)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龍煤集團七台河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其間:2005.07-2007.07清華大學工商管理碩士研究生班學習)
2008.10-2008.12 七台河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市政府黨組副書記
2008.12-2015.04 七台河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市政府黨組副書記,市行政學院院長(兼)(其間:2007.03-2010.07 在中國礦業大學<北京>資源開發與規劃專業博士研究生班學習)
2015.04--2017.08 黑龍江省煤炭安全管理局局長。

人物事件

2018年12月4日訊息,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的判決書顯示,黑龍江省嫩江縣人民法院於2018年10月23日一審以劉文波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判決書認定,2007年9月前,七煤(集團)公司擬對其下屬機構中層領導進行調整,時任七煤(集團)公司下屬運銷公司經理邵某調往其他部門工作,運銷公司原副經理王某(另案處理)便求邵某向劉文波推薦其擔任運銷公司經理,邵某向劉文波推薦了王某。
2007年9月8日,七煤(集團)公司2007年第十四次黨委會議研究決定,聘任王某為運銷公司經理,並由原副處級提職為正處級。2008年春節前,王某為感謝劉文波對其提職重用及以後在工作上的關照,在劉文波的辦公室內送給劉文波20萬元。劉文波供述稱,王某送的20萬元“都是一百元面額,分兩捆,每捆10萬元,裝在一個鞋盒裡面,用一個紙袋包著”,“王某說過年來看看領導,感謝領導提拔重用,他把錢放在我的辦公桌上就走了,這20萬元錢被我後來個人平時支出了。”
2017年4月12日,黑龍江省集賢縣人民檢察院對王某涉嫌受賄犯罪一案立案偵查。兩個月後的2017年6月13日,劉文波主動到黑龍江省紀委交代其任七煤(集團)公司黨委書記期間有關個人違紀問題。此後,劉文波“消失”在公眾視線,官方也沒有通報對他的查處情況。
2017年6月16日,黑龍江省紀委對劉文波的問題線索進行初核,8月上旬,紀委工作人員在同王某核實其為劉文波套取公款問題時,王某交代曾送給劉文波20萬元。此後,黑龍江省紀委調查組同劉文波核實該情況,劉文波予以供認。
2017年8月17日,省紀委對劉文波進行立案審查,12月19日給予劉文波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移送至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
2017年12月21日,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於指定黑河市人民檢察院對劉文波涉嫌職務犯罪線索進行偵查管轄。黑河市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電話通知劉文波在12月26日到檢察機關接受調查詢問,劉文波按時到達指定地點,並如實供認其收受王某20萬元的事實,及時將受賄所得20萬元人民幣上繳檢察機關。
決書顯示,劉文波在2017年12月26日到檢察機關接受調查詢問後,於當日獲取保候審。2018年4月27日,黑龍江省嫩江縣人民檢察院以劉文波犯受賄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庭上,劉文波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沒有辯解意見。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文波為七煤(集團)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和龍煤七台河分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屬國有企業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系國家工作人員。其在下屬單位幹部提職任用後,基於該履職事由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劉文波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動上繳全部犯罪所得,依法從輕處罰。
根據劉文波犯罪的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2018年10月23日,法院一審以劉文波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劉文波犯罪所得人民幣二十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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