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新(吉林省水利廳黨組成員、省水文水資源局局長)

劉志新(吉林省水利廳黨組成員、省水文水資源局局長)

劉志新,男,漢族,1968年10月生,吉林省前郭人,199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0年8月參加工作,在職研究生學歷。

現任吉林省水利廳黨組成員、省水文水資源局局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志新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吉林前郭
  • 出生日期:196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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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歷任吉林省哈達山水利樞紐工程籌建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副處級),省水利廳規劃計畫財務處副處長,重點項目建設管理辦公室主任,吉林省水利廳總工程師。
2015年9月任吉林省水利廳黨組成員,10月任水文水資源局局長。

工作分工

主持吉林省水文水資源局全面工作。

任免信息

2015年10月15日,吉林省政府決定任命劉志新為省水文水資源局局長。

人物事件

2017年8月30日至9月30日,中央第一環境保護督察組對吉林省開展了環境保護督察工作。2017年12月27日,中央環保督察組向吉林省反饋了督察意見,並將督察發現的3個方面12類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線索移交吉林省,要求依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2019年4月22日,吉林省通報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移交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問責情況。
《吉林省城鎮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部分條款違反上位法問題。
2012年3月,省人大在制定《吉林省城鎮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工作中,省水利廳及有關部門提出增加“放牧、開礦、采砂”內容,省人大相關部門沒有提出反對意見,致使該條例的相關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輝南縣、磐石市制定本地水源地保護規範性檔案存在類似“放水”條款問題,公主嶺市制定水源地保護規範性檔案時依據法規錯誤,致使部分條款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省水利廳、省河務局及松原市、前郭縣等在水源地保護區內違法違規審批發放采砂許可證、採礦許可證。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省水利廳黨組成員、省水文水資源局局長劉志新(時任省水利廳規劃計畫財務處副處長、總工程師)政務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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