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周清

劉周清

劉周清,男,漢族,1973年8月出生,重慶市奉節縣人。大學本科學歷,中共黨員,1996年12月參加工作。曾任江蘇省沭陽縣委常委、沭城街道黨工委書記。

2014年8月,違紀被查。

2014年7月31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2015年5月,劉周清因涉嫌受賄罪、貪污罪被提起公訴。

2016年6月2日,宿遷市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不服,提出抗訴。

2016年12月21日,江蘇高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周清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重慶市奉節縣
  • 出生日期:1973年8月
  • 畢業院校重慶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立案偵查,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宣判,終審裁定,

人物履歷

1992年09月--1996年06月 就讀於重慶大學;
1996年12月--1997年07月 任江蘇省宿遷市沭陽縣農機學校教師;
1997年07月--1999年07月 先後任江蘇省沭陽縣紮下鎮鎮長助理,紮下鎮副鎮長、黨委委員,紮下鎮黨委副書記、常務副鎮長;
1999年07月--2005年03月 任江蘇省沭陽縣新河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2005年03月--2010年06月 任江蘇省沭陽縣茆圩鄉黨委書記;
2010年06月--2012年04月 任江蘇省沭陽縣茆圩鄉黨委書記(期間:2011年6月明確為副縣級);
2012年04月--2012年05月 任江蘇省沭陽沭城鎮黨委書記;
2012年05月--2013年07月 任江蘇省沭陽縣委常委、沭城鎮黨委書記;
2013年07月--2014年08月 任江蘇省沭陽縣委常委、沭城街道黨工委書記。

人物事件

立案偵查

中新網2014年8月15日電,據江蘇省紀委網站訊息,沭陽縣委常委、沭城街道黨工委書記劉周清,涉嫌犯貪污罪、受賄罪,已被當地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依法逮捕

2014年9月3日,沭陽縣委原常委、沭城街道原黨工委書記劉周清(副處級)因涉嫌受賄、貪污犯罪被宿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提起公訴

2015年5月,據江蘇檢察網訊息,江蘇省沭陽縣委原常委、沭城街道黨工委書記劉周清(副處級)涉嫌受賄罪、貪污罪一案,由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劉周清犯受賄罪、貪污罪一案,於2016年6月2日作出(2015)宿中刑二初字第00002號刑事判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劉周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公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貪污罪。被告人劉周清一人犯數罪,應實行數罪併罰。被告人劉周清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受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對受賄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周清歸案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較重罪行,對其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劉周清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系立功,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條款之規定,對被告人劉周清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劉周清違法所得人民幣七十三萬七千一百九十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劉周清不服,提出抗訴。

終審裁定

落款日期是2016年12月21日的《劉周清犯受賄罪、貪污罪二審刑事裁定書》裁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抗訴人劉周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公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貪污罪。抗訴人劉周清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抗訴人劉周清歸案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較重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對受賄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抗訴人劉周清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系立功,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出庭履行職務檢察員發表的出庭意見與事實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採納。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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