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仿饒

劉仿饒,湖北武穴劉元村犯罪嫌疑人。

2013年8月23日和25日,武穴市大金鎮井邊垸一組村民劉仿饒涉嫌盜竊撈魚被起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仿饒
  • 籍貫:湖北武穴
  • 起訴原因:涉嫌盜竊撈魚
  • 身份:湖北武穴劉元村犯罪嫌疑人
涉嫌盜竊,公安局回應,

涉嫌盜竊

原告劉輝芬訴稱:武穴市大金鎮井邊垸二組有一個大林水庫,1991年由村民劉輝建轉給劉輝芬養魚,2013年8月23日和25日,井邊垸一組村民劉仿饒兩次從劉輝芬養魚的大林水庫撈魚,共用三輪車裝了三車。劉輝芬認為劉仿饒的行為屬於偷竊,向公安局所轄的大金派出所報警,事隔數月,大金派出所沒有依法處罰劉仿饒,劉輝芬的財產損失巨大。劉輝芬多次到大金派出所詢問結果,大金派出所以各種理由敷衍,至今未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人劉仿饒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處罰,但公安局違反法律規定不作為。劉輝芬認為公安局未履行依法保護人民民眾財產權的職責,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和《湖北省公安機關執法回告規定》,故具狀起訴,請求確認公安局不作為違法,並責令公安局依法履行保護公民財產權職責,處罰違法人劉仿饒

公安局回應

被告公安局辯稱:一、大金派出所沒有不作為行為。(一)2013年8月23日14時30分左右,劉漢雄到大金派出所報警其與同村村民劉輝芬和劉輝少、劉雙喜四人合夥在劉元村大林水庫養殖的魚被同垸村民劉仿饒偷捕,要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挽回其損失。大金派出所接警後及時展開調查,於當日下午15時許對報案人劉漢雄製作了詢問筆錄,隨後對主動到大金派出所說明情況的當事人劉仿饒和該村書記劉國超製作了筆錄,並接受劉仿饒向派出所提供的書證複印件三份,分別是劉仿饒與劉元村委會簽訂的《水庫養殖承包契約》、劉仿饒向該村上繳承包款收據、劉元村委會發包大林水庫的公告(照片)。公安機關通過調查發現劉漢雄所報案情是一起民事糾紛,不構成治安案件,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告知報警人劉漢雄其所報劉仿饒偷捕行為不構成治安案件,是一起民事糾紛行為,應當通過協商、調解、訴訟或其他途徑來解決,報警人劉漢雄當場表示同意。2013年8月25日,劉漢雄再次來大金派出所,要求驗看劉仿饒向公安機關提供的大林水庫養殖承包契約,辦案民警將該書證給劉漢雄看了一遍,劉漢雄看後,要求複印一份,民警向其解釋這是案件另一方當事人劉仿饒提供的證據,未經其同意不能複印。如果要這份契約的複印件,可以找劉元村委會提供,劉漢雄答應後離開公安機關。(二)公安機關調查認定的事實。大林水庫位於大金鎮劉元村井邊垸北邊,面積約20畝,原來用於灌溉水庫附近的田地,後因該處土地被廣藥工業園徵用,水庫灌溉作用不大,面臨荒廢。2012年2月份,劉元村召開黨員和村民代表大會徵求民眾意見,決定以公開發包的形式向村民招包,並貼出招包公告。2012年3月1日,村民劉仿饒從2012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共五年承包該水庫用於養殖,每年上繳承包款500元(劉仿饒於2013年4月26日將5年的承包款2500元一次繳清)。契約同時約定劉仿饒享有自主經營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得侵犯。之後,劉仿饒購買魚苗投入水庫進行養殖並於2013年8月23日進行捕撈。劉漢雄得知劉仿饒捕撈後,認為此前水庫是其從劉輝建手中接過來與劉輝芬、劉輝少、劉雙喜等四人投放魚苗養殖的,劉仿饒是在偷捕其四人合夥養殖的魚。經查,劉元村委會在2012年3月1日與劉仿饒承包之前,該水庫沒有承包任何人,也沒有指定專人管理。劉漢雄等四人養殖行為是一種非法占有和使用村集體財產的行為,其所稱從劉輝建手中轉包更是於法於理都不成立。(三)大金派出所處置該案沒有不作為行為。通過以上調查的事實和收集的證據,可以證明大金派出所在處置該案過程中沒有不作為行為。1、大金派出所於2013年8月23日接到劉漢雄報警後,及時展開調查和收集相關的證據,於當日將事情真相查清,因為不構成治安案件,所以依法沒有受理為治安案件,更不存在對劉仿饒進行治安處罰。大金派出所辦案民警還將不受理案件的事實和理由告知了報案人,並告知其維權的途徑,報警人劉漢雄也當場表示理解。2013年8月25日,劉漢雄到大金派出所是來驗看劉仿饒提供的承包契約,辦案民警給其查看,並告知要複印該契約只能向劉元村委會要求,劉漢雄也表示同意。因此8月25日,劉漢雄到大金派出所既不是報警,也不是查詢案件處理進程。2、劉仿饒與劉元村委會於2012年3月1日簽訂有效期為五年的承包契約並上繳承包款2500元,其權益受法律保護。劉仿饒在自己承包的大林水庫中養殖並捕撈不是盜竊行為而是合法行為受法律保護。劉漢雄等四人之前即使在該水庫投放魚苗進行養殖其所產生的權益糾紛也只能通過協商調解或其他途徑解決,公安機關辦事辦案有明確的許可權和職責,嚴禁插手經濟糾紛。二、劉輝芬稱向大金派出所報過警是不成立的。經查,2013年8月23日,是劉漢雄到大金派出所報警,8月25日也是劉漢雄到大金派出所來查看劉仿饒的承包契約,從2013年8月到現在,劉輝芬也從沒有到大金派出所查問案件處理結果。因此公安局認為,劉輝芬不具備訴訟資格。綜上所述,公安局認為,在處理劉漢雄報警中依法依規,積極作為,根本不存在不作為行為。同時,劉輝芬既沒有向公安機關報過警,也沒有向公安機關查詢過處理結果,其提起行政訴訟的行為不符合原告主體資格。請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劉輝芬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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