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丹(北京康達(成都)律師事務所)

劉丹(北京康達(成都)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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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丹,男,北京康達(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因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向法官行賄被成都市司法局處以行政處罰。1965年7月29日出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丹 
  • 出生日期:1965年7月29日 
  • 職業:北京康達(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 執業證號:15101199010559447 
  • 處罰原因: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向法官行賄 
  • 性別:男 
職業信息,處罰信息,行政行為,行政處理,

職業信息

職業信息
姓名執業證號法律資格證號所在律所所內職務年度考核負面指數榮譽表彰公益服務法律援助
劉丹
15101199010559447
(90)司律證字第19號
北京康達(成都)律師事務所
專職律師
稱職
-7
0

處罰信息

行政行為

2019年4月1日,對北京康達(成都)律師事務所劉丹律師(律師執業證號:15101199010559447)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向法官行賄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行政處理

經查,2016年下半年,劉丹律師為了感謝原省法院法官夏喜介紹王翔鋼材買賣糾紛一案,送給夏喜11萬元。北京康達(成都)律師事務所代理該案後,收取律師費總計70萬元,並在扣除稅費、律所管理費後,向劉丹律師銀行賬戶轉賬132825元。劉丹律師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應予處罰的情形。2017年年中,劉丹律師為了協調王翔鋼材買賣糾紛案上案審會,送給夏喜5萬元。劉丹律師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條第(五)項之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應予處罰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對劉丹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行為,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沒收違法所得132825元的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劉丹向法官行賄的行為,給予停止執業九個月、並處二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綜上,對劉丹律師合併執行停止執業一年、並處二萬元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32825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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