劇本娛樂管理暫行規定

《劇本娛樂管理暫行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為進一步加強劇本娛樂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而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劇本娛樂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
制定過程,全文,

制定過程

2022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同相關部門印發《文化和旅遊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加強劇本娛樂經營場所管理的通知》。
2023年4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向社會公開徵求《劇本娛樂管理暫行規定》的意見。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了加強劇本娛樂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和分類管理】 本規定所稱劇本娛樂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由經營單位通過現場組織消費者扮演劇本角色或者解謎特定場景等方式開展的文化娛樂活動。
劇本娛樂經營單位包括專門經營劇本娛樂活動的劇本娛樂經營場所和混業經營劇本娛樂活動的旅遊景區、賓館等非劇本娛樂經營場所。
本規定所稱的劇本創作生產主體包括創作生產並向劇本娛樂經營單位提供劇本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及有權發行劇本的單位。
第三條【基本原則】從事劇本娛樂活動應當堅持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傳播有益於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展現時代精神、促進公民思想道德建設、普及科學藝術等方面的知識,豐富人民民眾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條 【職責分工】文化和旅遊部負責制定劇本娛樂行業發展與管理政策,監督管理全國劇本娛樂市場。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劇本娛樂行業的發展與監管工作。
第二章 內容管理與未成年人保護
第五條【內容十不準】劇本娛樂活動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煽動抗拒或者破壞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
(三)詆毀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歪曲民族歷史或者民族歷史人物,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
(四)煽動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
(五)危害社會公德,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
(六)宣揚淫穢、賭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
(七)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八)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
(九)侮辱、誹謗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隱私,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鼓勵內容】鼓勵和支持以下劇本娛樂的創作生產:
(一)謳歌中國共產黨、謳歌祖國、謳歌人民、謳歌英雄的;
(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
(三)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繼承革命文化、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
(四)築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
(五)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
(六)推動科學教育事業發展和科學技術普及的;
(七)促進中華文明與世界其他文明交流互鑒的;
(八)其他符合國家支持政策的劇本娛樂。
第七條【適齡提示】劇本娛樂活動應當設定適齡提示,其使用的劇本應當標明適齡範圍。
第八條【接納未成年人時間限制】除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劇本娛樂活動。
第九條【接納未成年人活動限制】不適宜未成年人的劇本娛樂活動,不得允許未成年人參與;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參與劇本娛樂活動的,應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陪同。對難以判明是否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十條【未成年人限入標誌】劇本娛樂經營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未成年人限入標誌。
第十一條【場地限制】劇本娛樂經營單位不得在居民樓內、建築物地下一層以下(不含地下一層)等地開展劇本娛樂活動。
第十二條【內容自審和專家評審制度】劇本創作生產主體、劇本娛樂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內容自審制度。
劇本創作生產主體應當配備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內容自審人員,應當聘請專家作出劇本適齡範圍和內容的評審意見。
劇本娛樂經營單位應當對劇本娛樂活動的主持言行、表演、互動遊戲、場景、道具、服飾等進行內容自審,並做好適齡提示。解謎特定場景類劇本娛樂活動涉及重大題材或者國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軍事等方面題材的,應當聘請專家評審。
專家應當具有新聞、出版等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或者具備與審核要求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第十三條【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劇本娛樂經營單位應當加強主持人、演員等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建立內部約束機制,確保導向正確和藝術品質。
第三章 劇本與場所備案
第十四條【劇本備案】劇本創作生產主體應當通過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台向所在地縣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辦理劇本備案手續,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劇本名稱、作者、故事梗概、著作權聲明;
(二)適齡範圍;
(三)經專家簽字的劇本評審意見或者出版物書號。
首次備案的,應當提交劇本創作生產主體和評審專家的基本情況。
第十五條【出具備案編號】 劇本備案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辦理並出具備案編號。劇本創作生產主體在向劇本娛樂經營單位提供劇本前,應當在劇本顯著位置標註備案編號。
劇本的故事背景、劇情等主要內容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重新備案。發現已備案的劇本含有禁止內容等違規情形的,備案機關應當撤銷備案。
第十六條【場所備案】劇本娛樂經營場所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台向所在地縣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經營範圍包含“劇本娛樂活動”的營業執照;
(二)住所、場所名稱、經營地址等場所基本情況;
(三)劇本娛樂活動基本信息。
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出具備案證明】場所備案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辦理並出具備案登記證明。劇本娛樂經營場所應當將備案登記證明懸掛在場所顯著位置。
第十八條【混業場所報告】非劇本娛樂經營場所應當自從事劇本娛樂活動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台向所在地縣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報告以下信息:
(一)住所、場所名稱、經營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劇本娛樂活動基本信息。
第十九條【平台管理】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要求進入平台交易劇本的創作生產主體和劇本娛樂經營場所提供適齡範圍、備案編號或者備案登記證明,並在平台頁面上明示。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對上述信息予以核驗。
第二十條【備案要求】劇本娛樂活動應當使用劇本創作生產主體已備案的劇本。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名錄和清單】文化和旅遊部建立國家劇本娛樂重點項目名錄和全國劇本娛樂違禁清單,組織實施服務等級評定。
第二十二條【建立專家庫】文化和旅遊部建立全國劇本娛樂內容審核推薦專家名單。劇本創作生產主體應當將聘請的專家基本信息在劇本備案時一併報送備案機關,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根據報送的專家名單,建立劇本娛樂內容自審專家庫。
經專家評審的備案劇本被認定為含有禁止內容的,備案機關應當對評審專家和劇本創作生產主體予以警示;累計發生兩次的,應當將評審專家從專家庫名單中移除。已被移除專家庫的,不得出具備案劇本評審意見。移除機關應當將被移除的專家信息逐級上報至文化和旅遊部。
第二十三條【信用監管】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劇本娛樂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記錄,構建褒揚誠信、懲戒失信機制,依法依規認定失信主體並實施相應的信用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監督檢查】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依法對轄區內劇本娛樂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劇本娛樂經營單位應當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五條【社會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劇本娛樂經營單位違規接納未成年人、使用含有禁止內容的劇本等違規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等部門檢舉。
第二十六條【行業自律】劇本娛樂行業組織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劇本娛樂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內容違規處罰】劇本娛樂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提供含有禁止內容劇本娛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適齡提示違規處罰】劇本娛樂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七條,未設定適齡提示或者劇本未標明適齡範圍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接納未成年人違規處罰】劇本娛樂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違規接納未成年人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未設定限入標誌處罰】劇本娛樂經營場所違反本規定第十條,未在顯著位置設定未成年人限入標誌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活動場地違規處罰】劇本娛樂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在居民樓內、建築物地下一層以下(不含地下一層)等地違規開展劇本娛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符合嚴重失信主體情形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認定並實施相應信用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條【未備案和未報告處罰】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劇本創作生產主體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未辦理劇本備案手續的;
(二)劇本娛樂經營場所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逾期未辦理備案手續的;
(三)非劇本娛樂經營場所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逾期未報告場所信息的;
(四)劇本娛樂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使用未備案劇本的。
第三十三條【平台處罰】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未按照第十九條規定,履行核驗義務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檢查保障】劇本娛樂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拒不配合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上述行為同時存在治安違法、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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