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立全會

創立全會是認股人在公司成立之前組織的決議機關,其性質與公司成立後的股東會相當。在股款交足之後,發起人應在法定時間內召集創立會。超過法定時間不召開創立會,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

創立會的職權一般包括:(1)聽取發起人報告公司設立事項。(2)修改公司章程。如果發起人所訂章程不夠完善,就會影響公司前途,因而創立會必須加以修改,使之臻於完善。(3)選任董事及監事。其選任方式依創立會普通決議方法並按累積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至於其資格、人數、任期等規定應與公司成立後選任的董事、監事的情形相同。(4)調查設立經過事項。董事及監事選任後,應立即就發起人所報告的事項進行調查並向創立會報告。(5)決議公司不設立。召開創立會時,如因經濟情況變遷,原訂公司事業不能達到目的,難以發展,創立會可以作不設公司的決議。(6)申請設立登記。創立會結束後,在法定時限內,董事和監事應向主管部門申請設立登記,並在登記後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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