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批號
【發布單位】國家旅遊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0-04-14
【生效日期】2000-04-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創建中國優秀旅遊城市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二000的四月十四日國家旅遊局)
內容主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國家旅遊局設立創建中國優秀旅遊城市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創優委),負責指導全國創優工作的開展。創優秀接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指導,並可吸收相關部門參加。創優委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各省(區)、地級市應設立相應機構,並負責本轄區內創建中國優秀旅遊城市工作的開展。
第三條《中國優秀旅遊城市檢查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由國家旅遊局制定發布。
第四條國家旅遊局採取多種形式,全面宣傳中國優秀旅遊城市的整體形象。
第五條國家旅遊局設立中國優秀旅遊城市標誌物。標誌物主體由長城烽火台、地球和中國旅遊業標誌三部分組成。
第二章 申報
第六條國家旅遊局鼓勵旅遊城市參加創優工作。參加創優工作的縣級市經上級旅遊局向所在省、自治區旅遊局申報;地級市及副省級市向所在省、自治區旅遊局申報;直轄市直接向國家旅遊局申報。
第七條申報城市應設立相應機構,負責本市創優工作的開展。
第八條申報城市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市旅遊局申請報告;
(二)市政府同意申報的檔案;
(三)市創優工作方案;
(四)市創優機構設定及聯絡方式;
(五)上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旅遊局根據本轄區創優工作的總體安排及申報城市的實際情況,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後,向國家旅遊局報送參創城市名單。所報城市經國家旅遊局審核後,列入全國參創城市名錄。
第三章 創建
第十條參創城市應按照《標準》,向本市各相關部門分解目標責任,落實達標計畫。
為保證創建工作不走過場,自列入全國參創城市名錄後,創建工作原則上不少於三年。
第十一條參創城市應對創建工作做好督促檢查,並將創建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上級創優機構通報。
第十二條參創城市應做好創建工作的宣傳發動,並與其他創建活動緊密結合,協調一致,相互促進。
第四章 自檢
第十三條參創城市在實施創建計畫後,應進行自檢。
第十四條自檢工作由參創城市的創優機構統一部署,組織專門人員嚴格按照《標準》對所有考核項目逐項打分。
第十五條自檢範圍應涉及《標準》檢查項目的所有單位和場所。自檢合格率達到90%以上後,參創城市可向上級旅遊局提出初審申請。
第十六條國家旅遊局受理直轄市的初審申請。省級旅遊局受理所轄副省級、地級市及縣級市經上級旅遊局轉報的初審申請。
第五章 初審
第十七條參創城市申請初審時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該市創優機構的申請報告;
(二)該市自檢情況報告;
(三)該市所有涉及《標準》檢查項目的單位名錄和地址;
(四)該市自檢情況打分表。
第十八條省級旅遊局在審核參創城市初審申請材料後,應當組織初審組,對參創城市進行初審工作。
第十九條初審組應對《標準》所有考核項目逐項打分,並提出初審意見。
第二十條省級旅遊局應對初審組提出的初審意見進行認真審核,作出初審結論。對初審合格的城市,可向國家旅遊局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一條國家旅遊局在審核直轄市的初審申請材料後,可以明查暗訪形式進行初審工作,提出初審意見。
第二十二條國家旅遊局對驗收申請和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後,作出是否進行驗收的決定。
第六章 驗收
第二十三條申報驗收時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省級旅遊局初審報告;
(二)初審打分表;
(三)參創城市的自檢工作報告及自檢打分表;
(四)參創城市所有涉及《標準》檢查項目的單位和地址。
第二十四條國家旅遊局根據參創城市的創建及初審情況,組織驗收組進行驗收工作。
第二十五條驗收時應嚴格按照《標準》進行檢查。
第二十六條驗收工作結束後,驗收組應當向國家旅遊局提交驗收報告和打分表。
第七章 批准和命名
第二十七條國家旅遊局對驗收合格的城市,經商有關部門意見後,正式命名為“中國優秀旅遊城市”,頒發證書和標誌物。
第二十八條未經國家旅遊局批准命名,任何城市不得使用“中國優秀旅遊城市”稱號,不得擅自製作使用“中國優秀旅遊城市”的標準物及其平面圖形的宣傳品。
第八章 覆核
第二十九條獲得“中國優秀旅遊城市”稱號的城市應保證創優工作的連續性,並根據驗收組提出的整改意見,制定整改計畫,落實整改工作。
第三十條國家旅遊局負責組織中國優秀旅遊城市的覆核工作。省級旅遊局對所轄已命名的城市要進行日常檢查,並參與覆核工作。
第三十一條覆核工作每兩年可組織一次。覆核時應嚴格按照《標準》進行檢查。
第三十二條國家旅遊局以適當方式公布覆核結果。
第三十三條國家旅遊局對未通過覆核或在創優工作中發生重大問題的城市,將提出通報並限期改正,直到取消命名,收回證書和標誌物。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地區、州、盟、縣等行政區劃的創優工作參照本辦法進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