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稅亦稱“割受”、“割移”、“推割”、“改割”、“推收”、“過割”。典賣饋贈田宅之家,赴政府註銷脫手田宅的田畝稅。縣司根據民戶所典賣饋贈田宅的田色、頃畝,將與之對應的稅租數額批鑿于田宅轉手所立契書上,並在本縣有關簿冊上亦予批註,將這部分稅額劃入新田宅業主帳下,即由受田者繳納,此即“按田出稅”之原則。貧戶為求速售,常常被迫不割稅或少割稅,於是出現產去稅存之弊。
契約經投稅蓋官印後,新業主即可持往過戶。過戶後,產權轉移手續完畢,新業主即成為田宅的合法所有者與應納賦的承擔者。元代將這種田宅產權關係變動後所辦過戶和轉移產權的法律手續,稱為“推收”。《元典章·戶部·田宅·典賣》規定:“今後典賣田宅,先行經官給據,然後立契,依例投稅,隨時推收”。明、清、民國沿用此制,稱為“過割”。明律規定: 對不辦過割手續者,1畝至5畝,杖40,5畝以上,每5畝加1等,罪止杖100,其田入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