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即分巡道。清沿明制, 於各省按察使之下,設副職若干人,稱按察使副使或按察使僉事,分巡一定地方,掌理刑名等事,是為分巡道。 清制,凡由掌印給事中、知府補授此職者為副使道,秩正四品;凡由郎中、主事、同知補授此職者為僉事道,秩正五品。乾隆十八年(1753),廢按察使副使、按察使僉事之銜,概稱分巡道,秩正四品。參見“道員”及“分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