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船

清代轉運漕糧的船。凡當漕船遇淺受阻時,即以剝船轉運。清初, 設紅剝船六百艘,每船給田四十頃,收租贍船,免徵科。康熙三十九年(1700)裁紅剝船。

乾隆五十一年(1786),因各省漕船過於高大沉重,行走遲滯,諭令另造官剝船,每當南糧運抵北河,即用紅剝船剝運赴通州。官備剝船一千五百艘,發交附近沿河天津等十八州縣收管,每年四月以後調赴各處備用。剝船除剝運漕米、銅鉛、麥豆外,空閒時可載運商貨、鹽斤。北河剝船長五丈八尺,前寬八尺,中寬一丈八寸,後寬八尺一寸。有九個艙,每艙深三尺,裝米三百石。每船在船尾編列字號, 並寫明州縣船戶姓名, 烙印 “直隸官剝船”字樣。每運糧一百石,給船戶米一石二斗、剝價六千文。此外江南、河南、江西、山東等省,水淺阻滯之處,亦設剝船。江南剝船長四丈五尺,寬九尺二寸, 深三尺二寸, 板厚一寸三分;山東剝船長五丈三尺,前寬七尺三寸,中寬一丈一寸,後寬七尺四寸,按八艙成造,每艙深二尺九寸,裝米二百餘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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