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倫理學亦稱“體制倫理學”。是以制度倫理為研究對象的倫理學。制度倫理有兩種含義:一是指人類道德生活中各種人倫關係中某些道德活動方式的穩定形式及規定規則,是與政治法律制度並存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的強制性的道德法典。是“倫理制度化”的體現,如《政府道德法》(美國1978年頒布)、《韓國公職人員道德法》(1981)等。一是指一定社會制度的倫理價值。制度倫理價值是人們從既定製度的本質規定和運作框架中引出道德價值和道德規範,表現為“制度倫理化”,或者把倫理道德作為個尺度和標準,對定製度作道德評價,實質是指制度的合倫理性、合道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