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倫理學

制度倫理學亦稱“體制倫理學”。是以制度倫理為研究對象的倫理學。制度倫理有兩種含義:一是指人類道德生活中各種人倫關係中某些道德活動方式的穩定形式及規定規則,是與政治法律制度並存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的強制性的道德法典。是“倫理制度化”的體現,如《政府道德法》(美國1978年頒布)、《韓國公職人員道德法》(1981)等。一是指一定社會制度的倫理價值。制度倫理價值是人們從既定製度的本質規定和運作框架中引出道德價值和道德規範,表現為“制度倫理化”,或者把倫理道德作為個尺度和標準,對定製度作道德評價,實質是指制度的合倫理性、合道德性。

制度倫理大體可分為根本制度倫理、體制制度倫理和具體制度倫理三個相互聯繫相互作用的層次。根本制度倫理鮮明地體現出制度組涵的道德價值理想追求即制度的應然特性,體制制度倫理兼具應然與實然兩重因素,而具體制發倫理則大量地表現為實然方面的因素。制度倫理形成和作用的基礎主要表現為,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係是制度與倫理同構的價值基礎。人與物、人與人之間的管理活動是制度與倫理相互連線的價值中介,社會的道德建設是制度與倫理相互轉化的價值媒體或橋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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