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協定

利率協定是香港持牌銀行接受港元存款的利率上限的規定。1964年7月,為制止銀行通過競相提高利率吸引存款的惡性競爭,香港外匯銀行公會制定了一項港元存款“利率協定”。該協定將銀行分為本地銀行和外國銀行兩大類,銀行存款分為五級:外國銀行存款為一級,本地銀行存款依據金額分為四級。外國銀行所定的存款利率為基本利率。本地銀行在吸收存款時,可以在基本利率的基礎上,每一級遞增0.25%。利率協定曾對維護香港金融市場的穩定和發展,發揮發積極的作用。1981年香港銀行公會取代外匯銀行公會之後,對1964年的利率協定進行了修訂,將原來的五級銀行存款簡化為兩級。即所有的外資銀行及外資控股25%以上的原本地銀行存款列為一級,其餘本地銀行和中資銀行列為二級。二級銀行存款可以比一級銀行存款的利息高出半厘。

根據關貿總協定 “烏拉圭回合” 中取消本國與外國銀行間歧視性待遇的建議,銀行公會自1991年開始取消二級制,即中資和華資銀行不能以高出半厘利息的方式吸收定期存款,但所有持牌銀行仍須遵守最高存款利率規則,即遵守香港銀行公會授權制定的金額50萬港元以下及期限在15個月以內的港元存款的利率上限的限制。隨著香港金融體系的發展,香港各界對利率協定保護壟斷、遏制公平競爭的批評越來越多。為此,銀行界逐步放寬了利率協定的限制,1994年10月先撤銷了一個月以上定期存款的利率上限,1995年1月撤銷了一個月定期存款利率上限,1995年11月又撤銷了一周定期存款上限。目前,銀行公會僅制訂一周以內港元存款利率上限,即只有持牌銀行一周以內的存款利率受利率協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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