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魚鹽

利津魚鹽,清代鹽稅之一。山東利津縣沿海一帶為民灶雜處地區,灶戶醃魚的地方又靠近灘場,灶戶、商人爭銷魚鹽,造成管理混亂。雍正六年(1728),定利津魚鹽歸商銷售,孔府鍘鹽和食鹽變價等項銀兩令銷售魚鹽的商人認辦。十三年,運司又定商人請領余票一千張配銷魚鹽,每斤以四文銷售,計每年所得價銀除正雜錢糧、包皮、一伙食、車腳、巡役、工食等費用,以及孔府鍘鹽和食鹽變價等銀兩外,還可獲利一百餘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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