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慾性說是犯罪心理學動力學說之一。不同的學者,對原動力的理解不同。美國犯罪學家格盧克夫婦認為,人在學習以前,具有達到其目的的攻擊性、利慾心、性衝動等。美國犯罪學家皮爾斯認為,一切違法行為的基礎部潛藏著獲得攻擊、性慾、逃避等本能。
美國社會學家科恩認為,犯罪心理是出入的求生存的需求欲望這一本能為原動力的,這種求生存的需求欲望,發展到人類,就轉化為複雜的利慾性心理。如果人們對於自己需要的各種利慾動機無法滿足,也不能用其他正當方法加以獲得,而自己又沒有克制這樣狂熱的利慾心的自制能力,相反還受到其他相應力量的誘惑時,這種利慾心就成為犯罪心理的原動力。這一學說雖然以人的本能為基礎,但後來不少學者都承認社會性需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