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9〕40號)、《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關於印發湖北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鄂農發〔2020〕17號)和省現行農機購置補貼有關政策要求,並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利川市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利川市農業農村局
  • 發布時間:2020年12月7日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緊緊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主體自願、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環保”的原則,通過政策支持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舊農機淘汰力度,加快先進適用、節能環保、安全可靠農業機械的推廣套用,努力最佳化農機裝備結構,推進我市農機化轉型升級和農業綠色發展。
二、實施範圍和補貼對象
從我市中央農機購置補貼中安排資金,實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對報廢老舊農機給予適當補助。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在全市範圍內實施,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三、報廢種類和報廢條件
(一)報廢種類
我市補貼報廢農機的種類為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和鍘草機7類機具。
(二)報廢條件
申請報廢的農機應主要部件齊全,來源清楚合法,機主需對機具來源、歸屬等書面承諾(詳見附屬檔案1)。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需要提供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核發的牌證;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應當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等機具身份信息。提出申請報廢農機應符合下列條件其中一項。
1.達到報廢年限的。拖拉機(小型10年、大中型15年、履帶式12年)、聯合收割機(自走式12年、懸掛式10年).水稻插秧機(手扶式8年、乘坐式10年)、機動噴霧(粉)機10年、機動脫粒機8年、飼料(草)粉碎機(配套動力≤18kW的10年、配套動力>18kW的12年)、鍘草機10年。
2.使用年限或累計工作時間不足,經過維修調整或更換易損件後仍然達不到安全技術要求的。
3.由於各種原因造成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
4.預計大修費用大於同類新產品50%的。
5.未達到報廢年限,但技術狀況差且無配件來源的。
6.國家明令淘汰的。
四、補貼標準
我市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部分補貼與更新部分補貼兩部分構成。報廢部分補貼實行定額補貼(詳見附屬檔案2);更新部分補貼標準按現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執行。
五、回收企業
根據鄂農發〔2020〕17號檔案對農機報廢回收企業資質的規定,我市農機報廢回收企業為利川市旗桿報廢汽車回收有限公司。
六、操作程式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操作程式:
(一)申請報廢
1.牌證齊全類型。已在農業農村(農機)部門登記入戶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機主持登記證書、農機牌證、身份證明和農業機械來歷承諾書等憑證,向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提出報廢申請。
2.發票齊全類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的機主,憑原始購機發票、農業機械來歷承諾書向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提出報廢申請。
3.其它情況類型。擬報廢的農機以上兩種資料都不具備、但曾在當地農業農村(農機)部門辦理過購機補貼或在農機安全監理機構進行過備案登記的,可憑農業機械來歷承諾書和購機補貼辦理資料或農機安全監理備案資料,向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提出報廢申請。改裝、拼裝、來歷不明、無銘牌或無出廠編號、無車架號的農機不予受理。
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對申請報廢的農機進行信息審核,在核對機主及其報廢農機的信息後,對符合報廢更新條件的發放《湖北省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以下簡稱《確認表》,詳見附屬檔案3)。
(二)註銷登記
1.企業回收。機主持《確認表》、身份證,以及農機牌證、購機發票、購機補貼辦理資料、農機安全監理備案資料等4項證明材料之一,將已經審核登記的待報廢農機交售給定點回收企業。回收企業對機主信息和待報廢農機狀況(主要部件須齊全)核實無誤後,在《確認表》上籤字、蓋章。向機主出具《確認表》第二聯(機主存查聯)和第三聯(用於申領補貼聯)。
2.拆解銷毀。回收企業及時對回收的農機進行拆解並建立檔案,對國家禁止生產銷售的發動機等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拆解時必須通過視頻監控等設備進行全程記錄。拆解檔案應包括銘牌或其它能體現農機身份的原始資料,以及拆解農機過程中的視頻、照片等,保存期不少於3年。市農業農村局會同市科經局對回收企業拆解或銷毀農機過程開展現場抽查工作。
3.註銷登記。納入牌證管理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回收後,機主須持《確認表》和相關證照,到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辦理牌證註銷手續。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對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後,在《確認表》上籤注“已辦理註銷登記”字樣。
(三)兌現補貼
機主憑《確認表》、《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申請表》(見附屬檔案4)和身份證明,在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申請報廢補貼。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我市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在市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下組織實施,市農業農村局要加強業務培訓,安排專人從事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及時審核兌付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資金,建立完善報廢更新補貼信息檔案;市財政局要加強資金保障,及時分配下達中央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使用計畫,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市科經局要強化對我市確認定點回收企業的日常監管,督促企業按要求承擔報廢拆解職責,確保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有序運行。
(二)加大政策宣傳
充分利用市政務網及電視廣播等媒介,加強政策宣傳,擴大公眾知曉度和參與率。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對享受補貼的信息進行公示,對實施方案、補貼標準、操作程式、投訴諮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確保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公正透明、陽光操作。加強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業務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素質能力,推動報廢更新補貼工作順利實施。
(三)推行便民服務
按照我市農機購置補貼受理辦法,實行“一站式”服務和“最多跑一次”等便民措施,滿足全市報廢更新需求;做好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的銜接,加快實現回收拆解、農機牌證註銷等信息與農機購置補貼相關信息的互聯互通,提高補貼申請資料校核效率;鼓勵回收企業採取“分散回收、集中銷毀”辦法,提高回收工作效率,同時可開展提前預約、上門回收等便民惠民服務。
(四)強化監督管理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同步納入農機購置補貼延伸績效管理考核內容,從工作部署、實施範圍、進度報送和工作規範性等方面加強考核評估,強化結果運用。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監管。嚴查虛假報補等騙套補貼資金的違規行為,嚴懲違規主體。對存在違規行為的回收企業,應視情節輕重,採取警告、通報、暫停參與補貼實施並限期整改、禁止參與補貼實施等措施進行處理。對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補貼資金的企業、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照農機購置補貼的有關規定和原則進行嚴肅處理。禁止回收企業銷售報廢農機整機及零部件,防止報廢農機再次流入市場。回收企業應依據當地廢舊金屬市場收購價,支付機主報廢農機殘值,不得隨意壓低殘值折價,切實保障機主利益。
(五)及時報送情況
會同市財政局、市科經局組織實施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做好進度管理和統計分析,嚴格執行季報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工作總結,並按要求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同時市農業農村局要依據本年度報廢機具的數量,相應核減本地農機裝備總量和農機總動力等年報數據,以提高統計年報數據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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