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居民電子護照辦證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普通護照於2012年5月15日在全國啟用。電子普通護照是在傳統本式普通護照中嵌入電子晶片,並在晶片中存儲持照人個人基本資料以及面部肖像、指紋信息的新型本式證件。電子普通護照繼續保留了現有護照的各項功能,同時採用更為可靠的數字加密技術、更加先進的印刷防偽技術以及更加美觀的主題圖案,既確保了電子普通護照的高安全性,又展示了國家形象。

申請條件,提交材料,採集指紋,不予簽發,

申請條件

在國內的公民申請電子普通護照,應當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接受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的詢問。申請人在辦理電子普通護照時,應當接受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現場採集指紋及簽名信息。

提交材料

1、近期免冠照片一張以及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複印件;在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複印件;
3、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並提交其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見、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及複印件;
4、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
5、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報經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現役軍人申請電子普通護照,按照管理許可權履行報批手續後,由本人向所屬部隊駐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

採集指紋

一、十六周歲以上的公民申請電子普通護照,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均應當現場採集申請人的指紋信息。不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申請電子普通護照,監護人同意提供申請人指紋信息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以現場採集。
申請人因指紋缺失、損壞無法按捺指紋的,可以不採集指紋信息。其中,申請人因手指傷病無法捺印指紋且受理機關無法判斷的,需提交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並在手指傷病痊癒後到受理機構換髮護照、補采指紋。
二、採集指紋按照先右手、後左手的順序輪流進行,每隻手各採集1枚指紋。手指優先順序為:拇指、食指、中指、環指和小指。如無特殊情況,應當採集申請人雙手拇指指紋。拇指無法採集到有效指紋信息時,則按指位順序依次採集該手的其他手指,直至採集到有效的指紋信息。當一隻手無法採集到有效的指紋信息時,可採集留存另一隻手有效的2枚指紋信息。當有效的指紋信息不足2枚時,應當按指位優先高低提取不足數量的指紋圖像。

不予簽發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護照簽發機關不予簽發普通護照:
1、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2、無法證明身份的;
3、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4、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6、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7、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公民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遣返回國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自其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遣返回國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予簽發普通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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