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居民申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
二、公民申領、換領、補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應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三、公民前往辦證時,應攜帶居民戶口薄、第一代居民身份證,在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採集居民身份證照片,在辦理手續時,應先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協助工作人員準確核對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交納證件工本費。
四、按照發改價格(2003)2322號檔案,公民申領、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20元,對丟失補領或損壞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40元。
五、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
六、公民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時,要仔細核對證件視讀和機讀信息項目是否與本人一致,並予簽名確認。換證人員同時要交回舊證。
七、長期外出務工人員如何換領二代證
為解決長期外出務工經商等人員回原籍辦證難的問題,省公安廳轉發了《公安部關於為長期外出人員辦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有關事宜的通知》,要求待長期外出人員返家時優先為其換領二代證。對長期在外居住較為集中且返回常住戶口所在地有一定困難的,可由本人通過網際網路或磁碟介質提供符合二代證標準數字相片,由其家人或親屬持外出人員戶口簿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代為辦理申領手續。但考慮到二代證對相片要求比較高,我們還是希望長期外出務工人員能利用節假日、農忙等時機回原籍公安機關照相換髮二代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