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擇權即針對破產人尚未完成的交易,破產清算人有權決定哪些交易繼續履行,哪些交易終止履行。
別擇權即破產法在對待破產企業尚未履行完畢的契約時,賦予清算人的一種權利。
別擇權即針對破產人尚未完成的交易,破產清算人有權決定哪些交易繼續履行,哪些交易終止履行。
因此,當破產人和債權人相互擁有未到期的債權債務時,這些國家的破產法不允許雙方在破產程式之外自己決定將上述債權債務加速到期進行抵銷,用抵銷過後的淨額申報債權。這些國家的破產法認為,這種加速到期和抵銷實質上的效果相當於在破產清算程式之外對單個債權人(金融衍生交易對方)的部分提前清償,違背了債權的平等受償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