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抽樣審計

判斷抽樣審計簡稱“判斷抽樣”,亦稱“重點抽樣”。根據審計人員的主觀判斷確定樣本的容量和構成,推斷總體特徵的一種抽樣審計方法。採用這一方法,審計人員一般先要根據審計的目的,要求以及對被審事項的了解,結合自己的經驗和主觀判斷,在全面衡量的基礎上無偏見地確定抽查的重點,然後確定樣本的容量和構成,並根據樣本的審查結果對總體進行推斷。該法的優點是重點突出、針對性強、簡便易行,能夠充分地利用審計人員的實踐經驗和判斷能力。缺點是無法準確地測定和控制抽樣誤差,無法保證抽樣的可靠性。一般說來,判斷抽樣的可靠性,主要取決於審計人員的理論素養、工作經驗和判斷能力。

為了取得比較可靠的抽樣結論,判斷抽樣應按以下原則進行:(1) 代表性原則,即所抽取的樣本單位應能代表總體的特徵。(2) 重要性原則,即對重要的被審事項,要抽查較多的樣本,對被審事項中的重要帳目和業務,都要抽查到。(3) 風險性原則,即對容易出現錯誤和弊端的被審事項,要抽查較多的樣本,對被審事項中出現錯誤和弊端可能性較大的帳目和業務,都要抽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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