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範圍
(一)適用人員範圍:經國家或有關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護理專業工作的人員。
(二)專業及級別範圍:護理專業分為初級資格(師級)、中級資格(含護理學、內科護理、外科護理、婦產科護理、兒科護理、社區護理六個亞專業)。
(三)考試科目設定初、中級,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定“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科目。初級護師考試在兩天內完成四個科目的考試,考試方式採用筆試方式。
資格取得方式
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證書管理
通過護理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併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所需的其他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考試科目
初級護師考試設定為“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科目。
護理學專業(初級護師)考試科目與內容相應關係見下表:(對應表內容僅供參考,詳細內容參見考試大綱)
科目類別
| 考核內容
| 科目類別
| 考核內容
|
基礎知識
| 臨床常見病、多發病的病因及發病機制
| 專業知識
| 臨床常見病、多發病的臨床表現、護理問題、護理措施
|
相關專業知識
| 臨床常見病、多發病輔助檢查、治療要點
| 專業實踐能力
| 護理學基礎的有關理論與操作技術
|
報名條件
(一)獲得省級教育行政部門、
衛生行政部門護理專業設定評審合格的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證書;
(二)獲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護理專業專科畢業證書;
(三)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境外中等或高等醫學院校護理專業畢業證書和護士執業執照,其中外國人應當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的
漢語水平考試HSK合格證明,並在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中見習3個月以上。
報名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同時具備下列相應條件:
參加護師資格考試:
1.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護士職務滿5年;
2.取得相應專業專科學歷,受聘擔任護士職務滿3年;
3.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或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有關說明:
1、報名人員必須在有關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護理技術專業工作的人員或符合條件。
2、報名條件中學歷或學位的規定,是指國家教育和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正規院校畢業學歷或學位。工作年限計算的截止日期為考試前一年度的年底,報名參加2017年度護師資格考試的人員,其學歷取得日期和從事本專業工作年限均截止2016年12月31日。
所學專業須與報考專業對口(或相近),例如學藥學類專業的,只可報考藥學類資格,不可報考護理類資格,如此類推。
3、具有護理、助產專業中專或大專學歷的人員,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合格者,可取得護理初級(士)專業
技術資格證書。具有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可以取得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取得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並達到《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護師
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護師專業技術職務。
4、《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中部分專業系主亞專業,主亞專業在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等科目考試中使用共用試卷;具體可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關於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有關情況的說明”中的附屬檔案;
5、《暫行規定》所規定的有醫療事故責任者等情況不得參加考試。
報名時間
初級護師考試報名分為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
一、網上報名時間
護師考試報名時間一般在前一年12月份~考試當年1月份。
2014年護師考試網上報名時間為2014年1月8日至2014年1月25日。
網上報名——2014年1月8日-2014年1月25日,2014年度
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全部採用網上報名,考生可按照《網上報名流程》和《網上報名操作手冊》進行申報。
1、考生登入: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請於2014年1月8日至2014年1月25日期間登錄
中國衛生人才網,提交報名申請。
2、註冊用戶名:考生登入後,點擊“個人報名入口”,在登錄頁面先註冊用戶名、設定登錄密碼、填寫校驗碼,登入到報名界面。
考生在網上註冊的用戶名和密碼是登入網上報名系統進行修改、查看、列印等操作的唯一識別依據,須妥善保管好,系統不提供找回用戶名或密碼的功能。
每個用戶名和相應的密碼只能對應一個考生,不同考生不能用同一用戶名進行報名,否則將導致考生信息丟失。
3、填寫申報信息:考生請如實準確填寫信息,並仔細核對;按照就近的原則選擇考區、考點,凡因弄虛作假、填報信息錯誤及其他原因導致無法正常參加考試、影響後期證書的發放等,後果由考生自負。
4、簡訊通知:考生在填寫個人信息時,請填寫真實的手機號,考試重要信息將以簡訊形式定期免費傳送。
5、上傳照片:考生在填報信息完成後,應將本人照片上傳。具體要求為:免冠一寸照片或者小二寸照片,背景為白色,格式為jpg,照片檔案大小必須在15kb-45kb之間.
6、列印申報表:考生網上報名完成後,請自行列印《2012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申報表》,並妥善保管,供現場報名確認時使用。
7、修改信息:考生可於2014年1月8日至2014年1月25日期間,登錄報名系統進行報名信息修改並保存,須重新列印《2014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申報表》,並仔細核對,確保用於現場確認的申報表信息與報名系統的最終信息一致。
考生可通過查看申報表右上角驗證碼號的後兩位數字來判斷信息修改的次數,以後兩位數字最大的版本作為最終版本來列印申報表,用於現場確認。
8、歷史考生:已參加過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考生,報考時必須填寫上一年度使用的檔案號,否則成績無法實現滾動計算。
二、現場確認時間
現場報名時間:一般在每年12月底-次年初1月份,具體以考點通知為準。
2014年衛生資格考試現場確認時間為2014年1月9日至1月28日,由於全國各地現場報名的時間不統一規定,請考生及時關注報考地區的考試報名信息。
考生持所列印的《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申請表》,按照所在考點的具體要求,進行現場報名及資格審核。申報表蓋章:考生應攜帶申報表至所在單位或檔案存放單位審查蓋章。提交書面報名材料(如身份證、畢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等),並確認個人報名信息簽字,交費。
現場審核確認所需證件及有關材料:(以當地報名通知為準)
1、《2013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申報表》一份(A4規格);
2、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3、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原件;
5、相關準入資格證書原件;
6、工作崗位變動的報考人員須提交轉入現崗位的有關證明;
7、已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者,須提交以往考試成績單或准考證原件、複印件。
注意事項:考生在確認單上籤字後,不得再對報名信息進行修改。凡未按期到所選考點或其下設報名點進行現場確認並繳費者,視為自動放棄本次考試。
考試時間
初級護師考試時間一般在每年的5~6月份。
2013年初級護師考試考試時間確定為5月18、19。
2013年初級護師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
| 考試日期和時間
| |
基礎知識
| 2013年5月18日
| 9:00-11:00
|
相關專業知識
| 14:0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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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知識
| 2013年5月19日
| 9:00-11:00
|
專業實踐能力
| 14:00-16:00
|
考試題型
每個專業設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和專業實踐能力四個科目,分四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題量為100題,全部為選擇題,有A1、A2、B1、A3、A4型題。
(一)A1型題(單句型最佳選擇題)每道試題由1個題乾和5個供選擇的備選答案組成。題乾以敘述式單句出現,備選答案中只有1個是最佳選擇,稱為正確答案,其餘4個均為干擾答案。干擾答案或是完全不正確,或是部分正確。
(二)A2型題(病例摘要型最佳選擇題)試題結構是由1個簡要病歷作為題乾、5個供選擇的備選答案組成,備選答案中只有1個是最佳選擇。
(三)A3型題(病例組型最佳選擇題)試題結構是開始敘述一個以患者為中心的臨床情景,然後提出2個~3個相關問題,每個問題均與開始的臨床情景有關,但測試要點不同,且問題之間相互獨立。
(四)A4型題(病例串型最佳選擇題)開始敘述一個以單一病人或家庭為中心的臨床情景,然後提出3個~6個相關問題。當病情逐漸展開時,可以逐步增加新的信息。有時陳述了一些次要的或有前提的假設信息,這些信息與病例中敘述的具體病人並不一定有聯繫。提供信息的順序對回答問題是非常重要的。每個問題均與開始的臨床情景有關,又與隨後的改變有關。回答這樣的試題一定要以試題提供的信息為基礎。
成績管理
初級護師考試成績可憑本人准考證號和報名時填寫的證件號碼(身份證、軍官證、護照等),登錄唯一官方網站中國衛生人才網進行查詢成績,一般在每年7月份左右。
初級護師資格考試相應專業各科目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同一個專業4個科目的考試,方可取得該專業資格證書。已參加過初級護師考試的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名剩餘科目考試時必須使用原檔案號。對單科考試合格成績在有效期限內,因工作變動等原因,到異地參加本專業剩餘科目考試併合格的,由該地區進行數據合成統計,並由當地人事部門核發該專業資格證書。
自2003年度起,護師資格考試各科目的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
例:
1、2003年考生甲報考了護理學(師)專業的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四個科目,考試後通過了基礎知識、專業知識;2004年報考了護理學(師)相關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如果這兩科都通過,則通過護理學(師)專業的考試;如果相關專業知識通過,專業實踐能力沒有通過,考生甲2003年的成績已經作廢,所以考生甲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過護理學(師)專業的基礎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3個科目,才算通過護理學(師)專業的考試。
2、異地考生
2003年考生乙在北京報考了護理學(師)專業的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四個科目,考試後通過了基礎知識、專業知識,因工作調動原因,2004年在天津報考了護理學(師)專業的相關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如果這兩科都通過,則通過護理學(師)專業的考試,由天津進行數據合成統計,並由天津當地人事部門核發考生專業資格證書;如果相關專業知識通過,專業實踐能力沒有通過,考生乙2003年的成績已經作廢,所以考生乙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過護理學(師)專業的基礎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3個科目,才算通過護理學(師)專業的考試。
護理專業,不再進行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認定和評審,不再組織初、中級衛生技術系列的專業考試。
高級護理專業技術資格擬實行考評結合的方式,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通過標準
初級護師考試成績各科目均以100為滿分計算,每科目成績達到60分為合格,考試成績有效期為2年。所有4個科目在2年內全部合格者可申請該級專業技術資格。
證書註冊
一、申請護士執業註冊的條件根據《
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規定:護士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後,方可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從事護理工作。未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護理活動。
二、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在
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教育部和衛生部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並取得相應學歷證書;
(四)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
三、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符合下列健康標準:
(一)無精神病史;
(二)無色盲、色弱、雙耳聽力障礙;
(三)無影響履行護理職責的疾病、殘疾或者功能障礙。
四、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學歷證書及專業學習中的臨床實習證明;
(四)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六)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
五、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準予註冊,發給《護士執業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註冊,並書面說明理由。《護士執業證書》上應當註明護士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個人信息及證書編號、註冊日期和執業地點。《護士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統一印製。
六、護士執業註冊申請,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材料。
七、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為5年。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原註冊部門申請延續註冊。
八、護士申請延續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延續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九、註冊部門自受理延續註冊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延續註冊。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註冊: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的;
(二)被處暫停執業活動處罰期限未滿的。
十一、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為本機構聘用的護士集體申請辦理護士執業註冊和延續註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擬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時,應當重新申請註冊:
(一)註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註冊的;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自吊銷之日起滿2年的、重新申請註冊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材料;中斷護理執業活動超過3年的,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十二、護士在其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等註冊項目,應當辦理變更註冊。但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交辦或者批准的任務以及履行醫療衛生機構職責的護理活動,包括經醫療衛生機構批准的進修、學術交流等除外。
十三、護士在其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註冊主管部門報告,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變更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註冊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護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地點的,收到報告的註冊部門還應當向其原執業地註冊部門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護士執業註冊信息系統,為護士變更註冊提供便利。
十四、護士執業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註冊部門辦理註銷執業註冊:
(一)註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註冊;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
十五、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護士執業註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護士執業註冊條件者準予護士執業註冊的;
(二)對符合護士執業註冊條件者不予護士執業註冊的。
十六、護士執業註冊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護士執業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護士執業註冊,並給予警告;已經註冊的,應當撤銷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