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與罪犯心理矯正

刑罰與罪犯心理矯正是指國家法律制裁對改造中的服刑者心理的良性影響效應。刑罰的確定和執行,是影響罪犯心理發生、發展和改變的決定性因素。這是由刑罰的法律權威性、相對穩定性、直接剝奪性、現實強制性和有條件的可改變性所決定的。對於積極改造者,刑罰向減輕方面改變;對於抗拒改造者,刑罰向加重方向改變,鼓勵罪犯走改惡從善的道路,由消極的個體逐步轉變為積極的個體。

刑罰的實施,不僅為獄政管理、教育改造和勞動改造等矯正手段提供一個法律基礎、同時,它作為一種客觀因素,在矯正罪犯心理方面發揮如下的積極作用:一是保證作用。刑罰確立以後,可以動用其合法權威和強制,把罪犯從原來的不良生活環境中剝離出來,並在新環境中把他們組織起來,為心理矯正開闢一個新的空間和時間。二是懲罰作用。犯罪行為總是受個體心理支配的。而刑罰的實施也是對原有犯罪心理的懲罰和強烈打擊,這種懲罰和打擊,在一定程度上起著震撼和抑制作用。三是限制作用。刑罰的實施,對罪犯有多種限制。但是,主要只對其不良行為加以限制,使其得不到強化。而對其正當的學習,勞動等行為,反而要進行鼓勵,使之不斷得到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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