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與感化法典是沙皇俄國的刑事立法。1885年重新頒布《刑罰與感化法典》。主要特點是:除保護地主利益外,還嚴格保護工廠主的利益;仍保留了封建法的原則,給予貴族、僧侶、富商等免受體刑的特權。
1844年《刑罰與感化法典》,於1845年生效。主要特點是:同罪不同刑,處刑輕重視犯罪者的社會地位而定,貴族、教士、名譽公民、兩個基爾特的商人等特權等極不受體刑;刑罰體系極為複雜,確定了11種刑罰,並從死刑起至訓誡止分列為35個等級,並作了刑事處分和感化處分的劃分,將刑罰區分為主刑、附加刑和代替刑;以大量條文保護農奴制度和封建君主專制制度,處刑極為嚴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