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疑惟輕原則,即對於罪惡行為可疑,但是證據不充足的情況應從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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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疑惟輕原則-釋義
疑:不能確定;惟:同“唯”。罪惡可疑的,罰要從輕;功勞可疑的,賞要從重。
刑疑惟輕原則-出處
《尚書·大禹謨》:“罪疑惟輕,功疑惟重。”
皋陶曰:“帝德罔愆,臨下以簡,御眾以寬;罰弗及嗣,賞延於世。宥過無大,刑故無小;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好生之德,洽於民心,茲用不犯於有司。”
“罪疑惟輕,功疑惟重。”孔安國註:“刑疑附輕,賞疑從重,忠厚之至。”故題為“刑賞忠厚之至論”。
刑疑惟輕原則-示例
清·黃宗羲《明司馬澹若張公傳》:“罪疑惟輕,則冥途有重返之魄;罰當其咎,則單門無連染之人。”
刑疑惟輕原則-案例
詳見:梁麗撿金案
2008年12月9日,機場清潔工梁麗在機場“撿”到價值超過300萬元人民幣的14公斤黃金首飾。梁麗在事發當天就被警方抓捕,深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後,以涉嫌盜竊罪把梁麗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09年5月,此事被媒體披露後,引起網友關注。梁麗究竟是“偷”還是“撿”,引起廣泛爭論。法律界眾多著名學者發表自己的看法,超過300萬網民參與了各種網站的網路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