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之間:“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研究

刑民之間:“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研究

《刑民之間:“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研究》是2019年12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段曉彥。

基本介紹

  • 書名:刑民之間:“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研究
  • 作者:段曉彥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9年12月
  • 頁數:285 頁
  • 定價:5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21607383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即《大清現行刑律》的“民事有效部分”,是民初一種主要而又特殊的民事法源。民初在無民法典的特殊歷史條件下,“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作為一順位的法源實施將近20年,成為“前民法典時代”的“實質民法”。《刑民之間:“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研究》將時間定格於1912-1928年的北洋政府時期,事實聚焦於大理院民事法源中的“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緊扣“‘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究竟是一種怎么樣的民事法源”“清末的舊刑律如何作為民事法源適用於民初新時期的司法實踐”這一核心問題,考證、發掘“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特殊性和適用難題,依據完整的大理院民事司法判決等檔案資料,研歸訂海究大理院如何克服“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適用難題,論析大理院如何擷取近代西方民事法律概念、原則和方法,通過司法判例和解釋例方式,實現中國固有法的轉化創新,考察大理院適用“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此一歷程對中國民法近代化的影響,揭示“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才屑寒”這一特殊的法源在大理院特殊的司法機制下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力圖探究“前民法典時代”民法近代化的路徑和特色。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源自《大清現行刑律》,但民初在立法層面並未完成《大清現行刑律》從“刑律”到“民法”的轉變任務,即未形成以國家制定法形式體現的“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因此造成其無統一腿戰妹罪的名稱、確定的內容和明確的性質,而其名稱、內容和性質是揭示該法源特殊性的基礎和關鍵。綜合考量相關因素,“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為其允當之名稱;其內容範圍,亦非統一明確,須通過司法機關的適用才能確定;其性質,不能簡單地論定為制定法,它是在民初特殊的法制條件下,一種須通過司法進行確認的制定法。“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名稱、內容和性質呈現出不確定性,是由於其特殊的來源和當時的政治大環境造成的。它所關涉的不僅是立法問題,還是司法問題。這就導致司法機關在適用“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時面臨著三大難題:無統一明確的內容該如何援用?相關律(例)文未去除刑事制裁部分如何適用於民事審判?舊的律(例)文如何適應於新的社會情勢和法律制度?大理院以判例和解釋例的模式,確認並明確了“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內容範圍,將原刑律條款中的民事有效部分轉化為民事效果,並通過法律解釋、類推適用和假借等方式,保證了其在民初司法實踐中的正常適用。經由法律概念的對接、民法理論的融合和權利觀念的滲透,實現了對“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創新,使其成為中國民法近代化歷程中新舊之法融合的“樞紐”,從而成為近代中國法制史上的重要一環。大理院克服“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適用難題的過程,也是經由司法實踐將“舊刑律”調適為“新民法”的過程。這一過寒漏汽程中,“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並非孤立地發拘店揮作用,其與第二順位的習慣,第三順位的條理法源之間有著非常生動和微妙的艱遙埋舉互動關係。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在民初實施了將近20年,其內容和適用對民國時期的民法纂修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主要在婚姻、繼承等身份法領域。相比“啟後性”,其延續傳統的“承前性”意義更為明顯,這是由“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本身源自傳統舊律的內容,所處的民初新舊嬗遞的時代背景,以及其所承載的過渡期法源的使命所決定的,這恰恰是民法近代化歷程中必不可缺少的環節,也是“前民法典時代”民法近代化的獨特路徑和特色體現。

作者簡介

段曉彥,女,河南南陽人。福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吉林大學法學博士後,台灣輔仁大學、東吳大學訪問學者。研究方向:近代中國民法史、司法制度史。在《法學研究》《環球法律評論》《法制與社會發展》等刊物發表論文近20篇,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青年基金項目、中國博士後基金面上資助等。論文《〈大清現行刑律〉與民初民事法源——大理院對“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適用》於2015年9月獲第四屆中國法律文化研究成果二等獎,於2016年6月獲福建省第十一屆社會科學優秀成判挨組果二等獎

圖書目錄

導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
一 為什麼關注大理院民事審判法源
二 為什麼聚焦於“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第二節 研究文獻回顧
第三節 研究資料與方法
一 研究資料
二 研究方法
第四節 研究思路與章節架構
第一章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源流脈絡
第一節 從《大清律例》到《大清現行刑律》
一 刪改舊律
二 《大清現行刑律》的編纂
三 《大清現行刑律》對 《大清律例 》的變通
第二節 《大清現行刑律 》作為民事法源的固有基礎
一 立法基礎
二 司法基礎
第三節 民初援用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的原因
第二章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的名稱 內容和性質
第一節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的名稱
一 各種著述對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的稱謂
二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的名稱溯源
三 辨析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為其最允當之名稱
第二節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的內容
一 關於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內容的觀點舉要
二 四種主要觀點的比較分析
三 辨析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的內容須經大理院適用 才能確定
第三節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的性質
一 關於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性質的觀點舉要
二 辨析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是須通過司法確認的一種特殊的制定法 '
第三章 大理院對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的適用 '
第一節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的特殊性和適用難題 '
一 無明確統一的內容範圍該如何援用 '
二 相關律例文條款未去除刑事制裁效果如何用於民事審判 '
三 舊的律文如何適應於新的社會情勢和法律制度
第二節 大理院對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適用難題的克服
一 通過判決例和解釋例確認內容
二 大理院對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的法律效果轉換
三 大理院適用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的主要方式
第三節 大理院對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的創新
一 法律概念的對接
二 民法理論的融合
三 權利觀念的滲透
第四章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與習慣及條理的互動
第一節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與習慣
一 習慣在中國傳統法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 清末民初民事立法對習慣的態度和定位
三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與習慣在司法中的關係
第二節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與條理
一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與 《大清民律草案 》
二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與禮
第五章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對民國民法纂修的影響 '
第一節 晚清民國關於親屬法與繼承法的纂修過程 '
第二節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對婚姻立法的影響
一 婚約的訂立和解除
二 結婚的要件
三 離婚的原因
第三節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對繼承法纂修的影響
一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對 《民國民律草案·繼承編 》的影響 '
二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對 《民國民法·繼承編》的影響 '
結 語
附 錄
參考文獻
後 記

作者簡介

段曉彥,女,河南南陽人。福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吉林大學法學博士後,台灣輔仁大學、東吳大學訪問學者。研究方向:近代中國民法史、司法制度史。在《法學研究》《環球法律評論》《法制與社會發展》等刊物發表論文近20篇,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青年基金項目、中國博士後基金面上資助等。論文《〈大清現行刑律〉與民初民事法源——大理院對“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適用》於2015年9月獲第四屆中國法律文化研究成果二等獎,於2016年6月獲福建省第十一屆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

圖書目錄

導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
一 為什麼關注大理院民事審判法源
二 為什麼聚焦於“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第二節 研究文獻回顧
第三節 研究資料與方法
一 研究資料
二 研究方法
第四節 研究思路與章節架構
第一章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源流脈絡
第一節 從《大清律例》到《大清現行刑律》
一 刪改舊律
二 《大清現行刑律》的編纂
三 《大清現行刑律》對 《大清律例 》的變通
第二節 《大清現行刑律 》作為民事法源的固有基礎
一 立法基礎
二 司法基礎
第三節 民初援用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的原因
第二章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的名稱 內容和性質
第一節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的名稱
一 各種著述對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的稱謂
二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的名稱溯源
三 辨析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為其最允當之名稱
第二節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的內容
一 關於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內容的觀點舉要
二 四種主要觀點的比較分析
三 辨析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的內容須經大理院適用 才能確定
第三節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的性質
一 關於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性質的觀點舉要
二 辨析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是須通過司法確認的一種特殊的制定法 '
第三章 大理院對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的適用 '
第一節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的特殊性和適用難題 '
一 無明確統一的內容範圍該如何援用 '
二 相關律例文條款未去除刑事制裁效果如何用於民事審判 '
三 舊的律文如何適應於新的社會情勢和法律制度
第二節 大理院對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適用難題的克服
一 通過判決例和解釋例確認內容
二 大理院對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的法律效果轉換
三 大理院適用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的主要方式
第三節 大理院對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的創新
一 法律概念的對接
二 民法理論的融合
三 權利觀念的滲透
第四章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與習慣及條理的互動
第一節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與習慣
一 習慣在中國傳統法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 清末民初民事立法對習慣的態度和定位
三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與習慣在司法中的關係
第二節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與條理
一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與 《大清民律草案 》
二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與禮
第五章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對民國民法纂修的影響 '
第一節 晚清民國關於親屬法與繼承法的纂修過程 '
第二節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對婚姻立法的影響
一 婚約的訂立和解除
二 結婚的要件
三 離婚的原因
第三節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對繼承法纂修的影響
一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對 《民國民律草案·繼承編 》的影響 '
二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對 《民國民法·繼承編》的影響 '
結 語
附 錄
參考文獻
後 記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